“試用期”不是“廉價期”丨九派快評

文/木須蟲

試用期成為勞動者權益受侵犯的高發期。有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頻繁辭退勞動者,走馬觀花式更換試用人員。有關試用期的爭議,只有少數因為做法超越了勞動者的耐受度才會付諸勞動仲裁,缺乏前置有效有力的介入,很難糾偏於未然,反而淪為侵權的“破窗”。

“試用期”不是“廉價期”丨九派快評

對於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其實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既明確了試用期根據不同合同期限試用的週期,也明確了同一用工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適用一次的原則。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除工資標準按同崗位80%計算之外,其它各類權利與正式工沒有區別。

不難看出,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對聘用勞動者“試用”的權利是有限的權利,出發點還是維護用人單位對聘用者勞動能力考察的需要,使之保有適度“後悔”彈性,秉持的是公平的原則,兼顧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和諧的用工環境。

一些用人者將試用期當成“廉價期”“隨意期”,無疑是“試用”權力的濫用。其出發點並不是考察新聘員工,而是赤裸裸地節約用工成本,如實行低工資、零福利、規避社保繳費等等,甚至成為盤剝勞動者的工具,在試用期後以各種藉口解聘勞動者。

防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權利,關鍵還是強化對勞動用工聘用與合同管理,給予勞動者入職期的過程保護,讓“試用期”真正成為“保護期”。如,完善勞動用工規範合同管理制度、簽訂合同網路備案制度等等;同時,完善勞動用工合同侵權懲治機制,提升違規成本,創造勞動者敢對用人侵權“說不”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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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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