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APP顯示,椰樹集團申請的第37334439號“椰樹YeShu Coconut China State Banquet Beverage及圖”商標,其在註冊申請被駁回後發起的訴訟,也被法院判決敗訴。根據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釋出的判決書披露,椰樹方面認為,訴爭商標屬於原告的延伸性商標,可整體翻譯為“椰樹椰子中國國宴飲料”,整體視覺效果、呼叫、含義等與我國國家名稱未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相關公眾能夠對訴爭商標進行有效識別,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不存在欺騙性。
但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椰樹YeShu Coconut China State Banquet Beverage及圖”,其中含有我國國家名稱“China”,指定使用在複審商品上,易使社會公眾產生不良影響,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椰樹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