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群眾在國務院“網際網路+督查”平臺反映的“公證書辦理難銀行遺款無法取出”問題線索,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第十一督查組赴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進行了實地督查。督查發現,群眾反映情況屬實,惠州市惠陽區公證機構存在不擔當不作為、為民服務意識不強、漠視群眾利益等問題,導致群眾七個多月無法辦理繼承公證。
因為繼承公證對程式與證據有著嚴格的要求,對銀行賬戶的遺款作出繼承處分,既要保證繼承人關係的真實性,處分的意見也要得到所有繼承人的同意並形成具體的文書。這不但可能遇到類似證明“我爸是我爸”的難題,而且還成為耗時費力的頑疾,比如遺款原所有人有多個子女,還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如何取出這筆錢顯然是不小的麻煩,如果額度不大,可能出現“追雞殺牛”的窘境。
國務院督查組作出了情況通報,歸咎於由來已久的證明之痛,值得詬病,需要問責。之於個案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則是,如何讓遺款不要陷入公證繼承的繁冗程式,不再顯得那麼難取,從根上解決問題才是上善之策。
賬戶人死亡,透過履行繼承司法程式重新確定所有權利人,從而提取其中資金,的確是為了保證賬戶人的權利,然而過於機械與死板,反而不利於操作,也缺失人性。銀行設定規則更主要還是為了規避自身責任,然而一味地規避責任,讓關聯的民事權利受到嚴重限制甚至是損害,其合理性就值得商榷。
歸根到底來說,創造死亡賬戶人關聯權利人支取賬戶資金的便利,不能簡單都當成遺產繼承的程式來處理,還應給予人性化的區分以及更優服務來補位。比如,金額不大,在一定範圍內的,任何親屬持有賬戶證明、賬戶所有人死亡證明和個人身份證可以取款,只有金額較大可能涉及繼承糾紛時,才需要辦理繼承公證。同時,可以引入賬戶預囑處理約定服務,由賬戶所有人對其死亡或者遭遇突發事故時,對賬戶資金支取、處分作出條件化授權,指定可支取人,減少諸如“遺款難取”之類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