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3日訊 國家外匯局江蘇省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溧匯檢罰〔2020〕1號)顯示 ,溧陽市智士機械有限公司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2020年1月,溧陽市智士機械有限公司辦理了外匯資本金結匯業務,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支付貨款後經中轉回到該公司賬戶,並用於其他用途。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溧陽市支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14萬元。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