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1000萬存款蒸發 建行資金安全保障存漏判賠450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8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的1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家住遼寧瀋陽市的80後女子李某應朋友韋某要求,將1000萬元存入位於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建設銀行”,601939.SH,HK.04606,中概股.CICHY)廣州利雅灣支行,約好存款期限為半年。但僅僅4個月後,該筆賬款卻“不翼而飛”。李某將建行利雅灣支行告上法庭,一審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提起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利雅灣支行向李某賠償450萬元及相應期限內的活期存款利息。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1民終21974號)顯示,上訴人李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利雅灣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利雅灣支行”)、原審第三人銀盛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盛通訊公司”)、湖北好得偉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得偉業公司”)、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盛支付公司”)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8)粵0106民初6638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現已審理終結。

  

儲戶1000萬存款蒸發 建行資金安全保障存漏判賠450萬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李某表示其在2016年4月14日與案外人韋某到建行利雅灣支行處申請辦理活期存摺。2016年4月20日,李某自行到建行利雅灣支行處申請辦理結算通簽帳金融卡,並向建行利雅灣支行遞交《結算通簽帳金融卡開某申請書》,該申請書註明:本人現申請開通境內自助裝置自助轉賬功能,請設定本人透過境內自助裝置向境內他人賬戶每日轉賬限額5萬元。此外,李某在申請開立上述簽帳金融卡時並未開通賬戶金額變動的簡訊通知功能。建行利雅灣支行稽核後,開立了卡號為62×××28的結算通簽帳金融卡供李某使用。當日,李某先後從招商銀行及光大銀行向上述結算通簽帳金融卡的賬戶轉存共計1000萬元。2016年4月28日,李某用結算通簽帳金融卡賬戶內的存款1000萬元向建行利雅灣支行購買了1000萬元的理財產品。2016年4月29日,李某又將其所購買的上述理財產品予以贖回,並取走理財產品獲得的利息841元。 

  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資金到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取款時,發現上述賬戶內的已無任何款項。經其向建行利雅灣支行查詢,發現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轉至銀盛通訊公司的賬戶中,具體轉款情況為:2016年4月29日轉賬支出81筆共計405萬元、2016年4月30日轉賬支出21筆共計105萬元(當日又轉回一筆5萬元,實際轉出金額100萬元)、2016年5月1日轉賬支出20筆共計100萬元、2016年5月2日轉賬支出40筆共計200萬元、2016年5月3日轉賬支出39筆共計195萬元,上述轉賬支出合計1000萬元。 

  一審庭審中,李某還向一審法院提供《委託扣款授權書》,用以證明其並未授權好得偉業公司委託建行利雅灣支行或銀盛通訊公司劃付涉案款項。該授權書上的簽名並非李某本人的簽名。李某提供的《委託扣款授權書》,建行利雅灣支行則以其並非該證據的當事人為由,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未予確認。此外,建行利雅灣支行還表示犯罪嫌疑人曾祖士向相關公安部門所作的陳述中承認《委託扣款授權書》為其偽造,但李某對此是知情的。銀盛通訊公司及銀盛支付公司確認《委託扣款授權書》並非李某本人出具,但就認為李某對此並不知情。 

  建行利雅灣支行向一審法院提供了《委託扣款授權書》,用以證明其對李某的賬戶進行扣款操作得到李某和被授權人好得偉業公司的一致同意,《委託扣款授權書》上載明的授權人的資料包括:授權人為李某,銀行卡開某銀行為中國建設銀行。對於《委託扣款授權書》中“李某”的簽名,李某本人予以否認。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曾某士表示其曾在委託付款授權書中偽造李某的簽名,同時表示李某對此知情。 

  根據各方的舉證、質證及陳述意見,一審法院還查明庭審還查明如下主要事實: 

  一、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網路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快付通公司)存在《支付結算業務合作協議》,約定:深圳快付通公司透過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有限公司管理的深圳金融結算系統代為辦理深圳快付通公司對第三方資金的代收付結算及賬戶查詢驗證業務。深圳快付通公司有權要求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有限公司按其相關業務規定按時完成相關結算業務的資金清算工作。 

  二、深圳快付通公司與銀盛支付公司與存在《代收付服務協議書》,雙方約定:加入深圳快付通公司開發允許的代收付平臺,透過該平臺與各銀行聯網完成第三人的貸款、行動電話費的委託收款及付款業務;第三人發起代收業務前必須取得付款人的有效授權,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第三人扣費指令資訊,將付款人本期應繳的相關費用從付款人提供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賬戶自動劃轉至第三人賬戶;第三人委託深圳快付通公司代收的款項,必須嚴格限制在付款人的有效授權證明檔案中所確定的授權期限和授權扣款範圍內。 

  三、銀盛支付公司以深圳銀盛電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好得偉業公司於2015年4月29日簽訂《代收付業務服務合同》。雙方約定:銀盛支付公司為好得偉業公司提供代收款業務。銀盛支付公司負責根據好得偉業公司傳送的指令向好得偉業指定的客戶賬戶進行收款、付款;好得偉業公司保證向銀盛支付公司提供的收款、付款資料已透過賬戶所有人的法律授權,允許在其賬戶中進行收款付款,並提供所有人與代收付交易的檔案,例如扣款授權書、客戶身份證明檔案、銀行賬戶證明檔案等;好得偉業公司作為交易發起方,應對其向銀盛支付公司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賬號、姓名、交易金額、用途)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由此引發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四、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有限公司於2016年3月17日給包括建行在內的銀行發出《關於深圳集中代收付中心新增、變更參與單位資訊的通知》,在該通知所附的直接參與單位代收付資訊表中,好得偉業公司屬於代收付直接參與單位。 

  訴訟中,為查明本案事實,一審法院依法前往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詐騙案的起訴書、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根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查明的事實,曾某士以其實際控制的好得偉業公司等的名義,先後與包括銀盛支付公司在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代劃扣協議,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利用其電子支付平臺-企業賬戶支付功能為好得偉業公司等公司提供“充值”、“提現”、“轉賬”、“支付”服務。其後,曾某士、王某沂合謀,由王某沂負責發展客戶到銀行存款,曾某士負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對客戶存款資金進行劃扣,所得資金共同分贓。此後,王某沂、曾某士以存款高息等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再由曾某士偽《委託劃款授權書》等手段,透過上述劃扣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划走,騙取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財產。各方對一審法院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的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申辦結算通簽帳金融卡,建行利雅灣支行經稽核向李某發放了卡號為62×××28的結算通簽帳金融卡供李越使用,李某也向該簽帳金融卡賬戶存放1000萬元存款。故雙方之間上述簽帳金融卡的合同關係成立併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一審法院根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洩漏個人及賬戶資訊的過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簽帳金融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現李某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承本案訴訟請求確定的法律責任,於法無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之規定,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2860元,由李某負擔。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法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銀盛支付公司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簽署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是我司從李越賬戶扣款的依據之一。因我司系統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前述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識別和判斷,人工也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簽署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限制。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我司與好得偉業公司持續合作期間,我司持續按照好得偉業公司發起的扣款指令從李某賬戶進行資金劃扣。”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否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二、建行利雅灣支行在履行儲蓄合同過程中是否構成違約;三、李某對損失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四、建行利雅灣支行應予賠償李某的損失。 

  關於爭議焦點一。本案與曾某士、王某沂涉嫌合同詐騙案應當分別處理,故建行利雅灣支行抗辯本案應等待刑事案件審結後再處理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爭議焦點二。雖然建行利雅灣支行並非是與銀盛支付公司簽訂代收付業務協議的銀企直聯環節當事方,只是接收深圳金融結算中心對接中國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後傳送的交易指令,建行利雅灣支行是詐騙流程中的被利用者,但同時建行利雅灣支行作為儲蓄合同關係的商業銀行一方,確實沒有盡到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因此,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李某未實際真實授權他人處分其銀行賬戶內資金的情況下扣劃李某的資金,系無權處分李某賬戶內資金的行為,建行利雅灣支行關於其扣劃行為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發來的交易指令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其應向存款人李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建行利雅灣支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發出虛假指令的機構追償。一審法院認為建行利雅灣支行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依據不足,法院予以糾正。 

  關於爭議焦點三。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洩漏個人及賬戶資訊的過錯,給犯罪分子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李某確認其未就涉案賬戶開通簡訊提醒等功能,李某對於未能發現其賬戶在五天內密集對外轉款200筆共計1000萬元確有一定過錯。綜上,李某對於本案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應當就不利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並無不當。 

  關於爭議焦點四。根據李某的損失情況,結合本案雙方的過錯與責任,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灣支行向李越賠償450萬元及該款自2016年4月2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活期存款利息;若李某後續可獲賠超過448萬元的部分,收取賠款的權利歸屬於建行利雅灣支行。一審法院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無須賠償李某的損失依據不足,法院予以糾正。對於李某超出上述金額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8)粵0106民初6638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利雅灣支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某賠償450萬元及利息(以45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2860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利雅灣支行負擔37287元,李某負擔4557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2860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利雅灣支行負擔37287元,李某負擔4557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建設銀行官網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國領先的大型商業銀行,總部設在北京,其前身中國建設銀行成立於1954年10月。建設銀行200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程式碼939),2007年9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程式碼601939)。建設銀行2019年末市值約為2176.86 億美元,居全球上市銀行第五位。按一級資本排序,本集團在全球銀行中位列第二。建設銀行為客戶提供個人銀行業務、公司銀行業務、投資理財等全面的金融服務,設有14912個分支機構,擁有347156位員工,服務億萬個人和公司客戶。在基金、租賃、信託、保險、期貨、養老金、投行等多個行業擁有子公司,境外機構覆蓋30個國家和地區,擁有各級境外機構200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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