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山東高法】;
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過遠端影片系統,一審公開宣判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副主席趙長青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趙長青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趙長青先後利用擔任中國書法家協會分黨組書記、駐會副主席、秘書長,中國書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批中國書協會員、當選中國書協理事、協調工程專案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透過他人收受12名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86.6524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長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趙長青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趙長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