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疾病
專家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生效前,“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但《民法典》刪除了這一規定,改為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的可以撤銷婚姻。這就意味著,即使管阿姨兒媳隱瞞了重大疾病情況,也不意味著婚姻無效,只要管阿姨兒子願意放棄撤銷權,和兒媳一直走下去,他們的婚姻就始終是有效的。
譚芳(上海市民法典宣講團成員、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委員會副主任、第四屆東方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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