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捕了109塊錢的魚 三男子被判四個月

壹現場丨捕了109塊錢的魚 三男子被判四個月

為滿足口腹之慾,總有人以身試法。6月6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密雲法院獲悉,三男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均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20年8月13日12時許,胡某甲夥同胡某乙、餘某丙,在北京市密雲區某河道內,使用電瓶、升壓器、電抄子等電魚工具進行捕魚,共計捕撈黑魚、白條魚、噘嘴魚、鯽魚9.7公斤,經評估價值109.90元。

三人經民警依法傳喚到案,並就受損漁業及生態資源承擔全部修復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甲、胡某乙、餘某丙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胡某甲、胡某乙、餘某丙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承擔了受損資源修復費用,有悔罪表現,均予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胡某甲、胡某乙、餘某丙,均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後,三人均表示不上訴。

法官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該案中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屬於情節嚴重。

這就意味著對實施上述行為的,並不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數量和價值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而是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劃定的禁漁期和禁漁區,認定的禁用工具、方法等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予以定罪量刑。

法官指出,在密雲區京密引水渠(全段)、潮白河干、支流(共50條)包含潮河、白河、黑河、白馬關河、安達木河、沙峪裡河、清水河、九道灣、蛇魚川河等河流,以及密雲水庫內湖、密雲水庫(不含密雲水庫內湖)都屬於禁漁區。

在禁漁期,京密引水渠(全段)、潮白河干、支流(共50條)和密雲水庫內湖全年禁漁;密雲水庫(不含密雲水庫內湖)為每年4月1日0時至9月24日24時禁漁。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因此日常生活中,切勿為口舌之慾,而身受牢籠之苦。捕魚、烹飪本為閒情雅趣,應選擇合法正當途徑滿足自身休閒放鬆的逸趣,切不可為一己私慾,肆意妄為,而觸碰法律底線,最終追悔莫及。

通訊員 劉國營 李學文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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