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經濟日報】;
隨著網際網路和智慧手機的普及,掃碼支付已成為很多消費場景中的標配。但是,有些經營者卻將掃碼支付設定為消費的門檻,或是要獲取消費者手機號、通訊錄、精確地理位置等多項與消費無關的資訊,或是強制消費者關注公眾號。這顯然於法無據,不僅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更涉嫌侵犯個人資訊權等。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選擇支付方式、購買方式自然屬於自主選擇權的重要內容。比如,選擇現金支付還是掃碼支付,選擇網路購物還是到實體店購物,完全取決於消費者的個人意願。經營者理當完善配套措施,盡最大限度滿足消費者的選擇權。
值得說明的是,經營者不享有“自主選擇權”,無權挑選消費者,也無權要求消費者非得掃碼支付。據報道,此前已有商家因為拒收現金而被人民銀行處以處罰。
另外,有些掃碼支付強制收集消費者資訊,或者要求消費者關注其微信公眾號等,涉嫌侵犯個人資訊權。根據民法典,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授權外,收集、處理個人資訊應取得本人同意。何況,一些商家有擅自收集個人資訊的“膽量”,卻沒有保護好這些資訊的能力,讓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暴露在風險之中。
可以說,掃碼消費看似是小事,但經營者擅自設定掃碼消費門檻,卻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個人資訊保安的侵害。對此,既需要消費者敢於說不,也需要消費者協會幫助消費者依法維權,還需要有關部門及時出臺相應規則,制定有關標準,杜絕強制掃碼,提供人工繳費及掃碼繳費等多種服務方式,支援現金、電子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這樣才能讓掃碼消費變得簡單而輕鬆,讓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