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昨日釋出,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業內專家普遍認為,《辦法》出臺將推動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進一步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證券期貨領域的行政執法效能。
專家介紹,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往往具有科技化、涉眾性、跨區域等特點,調查時取證難度大、干擾因素多,案件查處難、查處時間長,是國內外證券期貨領域執法面臨的普遍難題。長期以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面臨執法“查處難”與市場要求“查處快”的矛盾,事後較高比例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也大量耗費了行政資源。
公開資訊顯示,自2015年開始,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在證券期貨領域試點行政和解制度,該制度試點至今已有6年多時間。業內人士評價,該制度有利於實現行政資源與行政效率之間的平衡,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以有限的監管資源實現最大化的監管目標。
專家提到,“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是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相較於傳統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透過溝通協商了結案件,能夠有效減少當事人的對抗,迅速實現案結事了、定紛止爭,既能達到懲治違法違規行為的目的,同時可以使當事人快速恢復生產經營,監管機構也能夠將有限的執法資源運用到更多的領域,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認為,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是成熟資本市場條件下解決爭議的重要辦法。國內外與證券法相牽連的絕大多數糾紛,都面臨“花時間、花資源、花精力”,但“難以查明”的情況。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相關安排,既能保障投資者權益,又能在維護市場秩序、解決執法過程中形成案件“堰塞湖”現象等方面發揮作用,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葉林進一步解釋說,案件長時間懸而未決會帶來很多問題。其一,監管部門需要繼續投入監管資源;其二,當事人涉嫌違法但未被認定違法,會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其生產、經營、投資等活動都會受到影響;其三,投資者長時間未得到反饋,也會增加內心疑慮,從而產生負面社會效應。
“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際上提供了一種偏柔性的解決方案,能夠最大限度減少對證券期貨市場的不利影響。透過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這為投資者提供了及時有效的救濟新途徑,更加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葉林說。
據瞭解,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辦法》明確限制了重複申請的情形,即沒有新事實、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請,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請的,將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這一安排也能夠進一步節約行政資源,有效提高執法效能。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制度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梁銀妍 編輯 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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