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王越 通訊員 楊麗 淄博報道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釋出《關於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駕駛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告》(第九批),對619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駕駛人擬作出行政處罰。
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機動車駕駛人有權向辦案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公告之日起10日內,對擬處2000元以上(含)罰款及吊銷駕駛證處罰的,可依法向擬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法制部門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因無法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現依法向被處罰人公告送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領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為送達。被處罰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本公告期滿之日起60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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