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深改·改革回望|勞教制度廢止是司法改革重大進步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創立於20世紀50年代,是黨和政府從我國國情和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出發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195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初步納入了法制軌道。

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了勞動教養的審批、管理、期限和監督等問題。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特別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繼出臺,對勞動教養制度作了補充、調整和完善。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群矯正制度。”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延續半個多世紀的勞教制度走到盡頭。

廢止勞教制度體現了中央推進法制建設的決心和力度。勞教制度是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的一種行政處罰,本是針對屢教不改的小偷、賣淫嫖娼、吸毒人員等,但在實踐中經常被擴大化。中央順應民意廢止勞教制度,回應了民眾期待。

廢止勞教制度彰顯了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由於勞教制度可以不經過法院審理宣判,沒有辯護救濟制度,缺乏透明度。適時廢止,對弘揚法治精神具有積極意義。

廢止勞教制度,是中國司法改革的重大進步,期待有更多新舉措,讓中國人不斷堅定對法治的信仰。

紅星新聞記者 陳怡帆 杜玉全 整理,資料據新華社、新華網

編輯 官莉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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