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5月14日電 題:善用“兩制”之利——解讀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司法協助“擴容”
中新社記者 張素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透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絡和相互提供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為完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協助制度體系提供了法律依循。
自香港迴歸以來,兩地已簽署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基本實現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14日,第九項有關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檔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下稱《會談紀要》)在深圳簽署。為細化落實《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試點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指出,以試點方式開展司法協助邁出了跨境破產協助實質性、跨越性的一步,“再次證明了‘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推進了‘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豐富了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將《會談紀要》形容是“司法領域中豐富完善‘一國兩制’方針的創新嘗試,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的重大成果”。
如其所言,《會談紀要》生效後,香港特區將會成為目前唯一與內地就企業破產(即香港一般所指的公司清盤)事宜訂立具體合作機制的司法管轄區,充分彰顯“一國兩制”的獨特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在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分析了“善用‘兩制’之利”的含義。他說,一方面,兩地各自發揮制度優勢,避免因為直接套用另一種制度而出現“水土不服”;另一方面,“法律是實踐的智慧”,兩地透過簽署司法協助安排交流互鑑,也是打造跨境破產協助示範樣本的有益探索。
王衛國舉例說,在《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中,修正的普及主義理念貫穿始終,表現為既堅持相互合作的開放姿態,又引入“主要利益中心”等規則以釐清協助條件。“內地和香港掃清破產案件協助的程式性障礙,有利於朝著實現普及主義的跨境破產機制建設的目標邁進。”他說。
受訪學者同時指出,此次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擴容”承前啟後,有著特殊意義。
“承前”,既在於兩地法院面臨跨境破產案件合作的現實需求由來已久,早在2001年香港法院就曾按照普通法規則頒令向內地破產程式提供過司法協助;也在於從2017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律政司就跨境破產協助安排持續進行協商。
“啟後”則體現在《會談紀要》的創新性。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在案件受理、審查條件、認可物件、協助方式、破產財產分配等方面提供契合實踐的明確指引,開內地跨境破產協助專門性檔案之先河。另一方面,此前兩地建立起先簽署安排,再分別由內地轉化為司法解釋、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但《會談紀要》的簽署方式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解釋,由於跨境破產協助利益關涉重大、法律問題複雜、實踐經驗不足,透過原有模式開展協助難度較大。兩地法律人秉持開拓創新和務實求真的精神,創造性地提出新思路新方案,即由兩地簽署《會談紀要》,就相互協助達成原則共識;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分別釋出配套指導意見和實用指南,細化具體規定。
根據《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法院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的試點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司法實踐保持溝通,協商解決有關問題,持續完善有關機制,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普通法系是在判例基礎上發展起來,更具靈活性;大陸法系透過成文立法,邏輯性更強。兩大法系對全球法律進步都有貢獻。”王衛國說,內地與香港的司法協助安排,也正是這一實踐的生動註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