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兒曝父劣跡 真相曝光簡直驚呆了

  12歲女兒曝父劣跡,真相曝光簡直驚呆了。“我想忘記你這個沒有良心、沒有社會道德,只想追求物質享受的父親,你不要和媽媽爭我的撫養權,你在我心中根本就不配當我的父親,懇請法官把我判給媽媽……”2016年10月,周某起訴離婚並申請12歲女兒的撫養權,遭到女兒提交控訴信曝光“劣跡”。近日,良慶區法院一審判決周某不準離婚。

  10多年前,周某經人介紹,與年長5歲的張女士相識。1997年,兩人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一女。張女士的工作薪資微薄,周某收入也不多,一兒一女漸漸長大,夫妻倆的經濟負擔逐漸加重,兩人常常因為生活瑣事爭吵。

  2013年的一天,周某在工作中結識了某飯店的女老闆,對其心生仰慕,之後愈發嫌棄張女士收入微薄,開始與女老闆保持婚外不正當關係,並於2013年搬離住處。

  2016年10月,45歲的周某將張女士起訴至良慶區法院要求離婚,並申請12歲女兒的撫養權。張女士收到起訴狀後,手足無措。為了維護家庭的完整,張女士多次找到主辦該案的法官,哭訴其多年來對家庭的付出以及周某的種種不是,並表示只要周某“浪子回頭”,自己願意繼續與其經營家庭。

  該案開庭審理時,12歲的女兒小小(化名)出庭指證父親的“劣跡”,向法庭提交了一封特殊的信——《給法官叔叔的一封信》。小小在信中向主辦法官吐露父親對家庭的不負責任和給其帶來的心靈傷害,並懇請法官如若判離婚要將自己判給媽媽。

  經過開庭審理後,法院認為,周某和張女士相識相戀後自願結婚,並生育了一對兒女,表明雙方婚後已經建立了比較紮實的夫妻感情基礎,實為一段美好的婚姻。雙方理應珍惜眼前的幸福,共同為彼此、子女構造美滿幸福的家庭。周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並對子女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致使女兒對其多有埋怨。此種情形下,張女士為了家庭的完整,願意繼續跟周某共同生活,希望周某本著對妻子、孩子負責任的態度,迴歸家庭,攜手張女士共同經營好未來的生活。綜上,周某提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其離婚訴請法院不予支援,判決不準離婚。周某當庭未表示要上訴。

  ■法官說法

  就本案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能認定周某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張女士可以向法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要求周某對其做出賠償。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的行為包括與他人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此,如周某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能犯重婚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曾經幸福的家庭,在父親的一意孤行下,給年幼的子女留下了難以磨滅的陰影和創傷。婚姻非兒戲,既然決定結婚生子,就應當對配偶、對孩子、對家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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