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原創:王萌&查博士二手車法律服務中心
圖文來自:網際網路
近期一個二手車商的判決案例覆盤引起了我們的關注。雖然引入了“第三方檢測”,但因車商在合同中寫錯了一個字,導致損失慘重、退一賠一,這其中到底是什麼回事呢?下文的法院判決書比較枯燥,想省事的同學們可以直接翻看結尾的總結部分。但是我還是建議你看看,尤其是下劃線和標紅部分。部分與案人採取簡稱取代。
《江X與SD二手車經營(上海)有限公司、杭州CM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部分摘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一審審理中,江X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至上海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查詢涉案車輛的維修記錄。調取的維修記錄顯示,該車輛於2015年3月18日在上述公司處修理,修理的內容包括:更換後蓋門、更換後保、更換左右後尾燈、右後翼子板噴漆、更換後保內槓、後圍噴漆、更換後尾箱鎖等等,共產生修理費45,500元。……
又查明:一審庭審中,江X向法院提交的《車X拍檢測報告》顯示涉案車輛更換過左後尾燈、更換後備箱蓋,發動機艙內部機械部件正常,可以正常過戶等;江X提供的《XX快賣檢測報告》顯示涉案車輛有更換車門、噴漆等情況。……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是SD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關於SD公司是否存在欺詐。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本院認為,SD公司與江X於2015年9月14日簽訂的《SD二手車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中,均有手寫“保證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等內容作為合同條款,SD公司在庭審中也未否認上述合同內容系其所書寫。
上述合同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拘束力,SD公司應按照上述約定向江X交付無事故的車輛,但依據已查明案件事實,SD公司向江X交付的涉案車輛卻是發生過事故的車輛。
本院認為,鑑於涉案車輛是二手車輛的實際情況,諸如車輛漆面輕微擦碰、劃痕等小事故,在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能輕易歸入本案所爭議的事故範疇。
但本案中,涉案車輛於2015年9月14日出售給江X,根據江X在一審中調取的涉案車輛4S店2015年3月20日的維修記錄,涉案車輛在3月2日進廠維修後,更換過後蓋門、後保、後保內槓、左右後尾燈、後尾箱鎖等,修理後圍、右後翼子板等部位,並對後圍、後保險槓、行李箱整體噴漆,根據上述維修記錄,涉案車輛顯然發生過較大的交通事故。SD公司也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其知道車輛後蓋更換過,雖然其陳述對更換原因以及是否發生過事故不清楚,但SD公司作為專業二手車銷售商,上述解釋顯然不合常理。
且CM公司在其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中對涉案車輛維修情況已有部分描述,故本院對SD公司認為不知道車輛發生過事故的陳述不予採信。
SD公司又主張其對事故標準的認定採用的是“二手車鑑定評估技術規範”,涉案車輛事故情形不能定義為事故車輛。本院認為,雙方訂立的合同中對事故車的標準並無特別約定,SD公司所承諾的是“保證無事故”,則車輛是否發生事故以及是否是事故車,應按照普通消費者通常理解。……
綜上,本院認為SD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時,故意隱瞞車輛發生過較大事故的事實,該行為足以使江X陷入錯誤的認識,並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進而與SD公司訂立購車合同,SD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江X有權利主張撤銷雙方之間的合同,且可以主張SD公司賠償其購買車輛的價款的三倍。
至於江X在購買以及使用車輛過程中是否存在實際損失,並非SD公司欺詐行為所致法律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二審中,江X自願將其上訴請求調整為請求判令SD公司賠償一倍購車款130,000元,系其對自身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於法不悖,本院予以照準。綜上所述,江X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4民初6165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江X與SD二手車經營(上海)有限公司於2015年9月14日簽訂的《SD二手車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
三、SD二手車經營(上海)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江X購車款人民幣130,000元;
四、江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SD二手車經營(上海)有限公司車架號碼為WDDFH3DB2BXXXXXXX的灰色賓士B200二手機動車一部,並配合SD二手車經營(上海)有限公司辦理上述車輛過戶手續;
五、SD二手車經營(上海)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江X損失人民幣130,000元;
六、江X的其餘訴請不予支援。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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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博士法律服務團隊
關於江X與SD公司、CM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按照一般公眾的合理認知,“無事故”指車輛未發生過任何交通事故。根據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GB/T 30323-2013《二手車鑑定評估技術規範》規定,“事故車”指車輛結構件發生損傷的車輛,一般的事故損傷不屬於“事故車”範疇。
本案中,車商主張自己作出的承諾是保證車輛不是國家標準中所指的“事故”,但法院最終未採納車商的這一觀點。法院認為,按照一般公眾合理認知,“無事故”指未發生過任何交通事故的車輛,車商在明知車輛存在事故的情況下,卻仍在合同中作出“無事故”的保證,屬於隱瞞真實情況而誘導客戶與自己發生交易,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進而根據原告要求作出“退一賠一”的判決。
格式合同和手寫條款合規管理是每位二手車車商的必修課。
任何合同條款的不規範或有歧義,都可能導致車商被法院判決構成欺詐,進而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這個案例中,車商已經提供了第三方檢測報告,也對事故情況進行了必要告知和查詢,車商寫合同時的想法極有可能的保證想是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或者車輛“不是事故車”。
而車商卻將這一意思表示手寫為“無事故”,直接導致本案的敗訴。
我國是全球最大的二手車消費市場,巨大的商機背後卻暗藏洶湧。隨著事故車精修技術的提升以及“退一賠三”職業打假人的大量湧現,二手車車商面臨的上下游和體系性法律風險越來越大。
如何寫好合同、用好合同,是維護車商合法權益的最主要手段。二手車合同中的“無事故”與“無重大事故”“非事故車”,以及“無涉水”與“無水泡”“非泡水車”等表述均屬失之毫厘謬以千里。
希望本案因一字之差而導致的“血淚教訓”引起二手車人的高度重視。
點評人:查博士二手車法律服務中心總經理 孫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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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小胖的案例建議:
1、日子不好過,各位老闆一定要管理細節上,尤其合同方面認真對待,不能底下銷售為了賣車啥都敢寫在合同上,大差不差的二手車銷售,闖大禍!
2、二手車收購、定金、銷售,各類合同應該找專業律師且懂二手車的專業人士整合提供,目前很多市場、地方部門提供的合同,真正打官司,車商很吃虧,最好是根據各自公司特點進行專業修改和標準化,尤其手填部分,可別瞎整!
3、關於二手車“事故”的理解,普通消費者和法院都是非汽車專業人士,哪怕是換保險槓,人家也可能說是事故,而且大部分判決依據金額,很多4S店的小病大修,超額維修,咱們也懂,但是沒辦法,合同裡寫承諾“無事故”那就是坑!
4、建議二手車合約中的事故標準參考國家標準GB30323,還有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團體標準T/CADA18-2021,但是如何引用在合同中約定,還是找我助理問清楚,也不能瞎寫。(可以點開下面看早期文章)
重大事故車,泡水車新標準,買賣二手車,不懂要吃大虧!
5、收購、銷售、整備、記錄、第三方檢測這些紙面證據和資料報告都應該做為合同附件,進行確認說明,確保“盡義務”,畢竟消費者起訴商家,需要商家“自證清白”而不是使用者證明“你是壞人”!
6、第三方檢測機構選擇具備法律鑑定資質和賠償標準清晰的平臺,並且其鑑定結果的責任和賠付標準應符合消費者認知範疇,減少文字遊戲的風險。
總之,目前的相關中國二手車交易的相關政策和條款對於二手車經營者來說,感覺是不合理的,也是比較嚴苛的,但是在這個環境下,吃這碗飯,就得憑本事靠能力,正所謂真金不怕火煉,沒辦法。
所以,沒這金剛鑽,別攬這瓷器活,非要做,找高手做好合作,做好風險轉移,否則吃虧的時候很難受,尤其是很多汽車經銷商集團和廠家的二手車業務,以前補貼多,貓蓋屎的糊弄,以後可真不行了,最近的案例可不少。
估計各位看完了會收藏,遇到問題還是慌得一筆,特別要求提供了一個專業助理給大家24小時服務。有事找她吧。
咱提前約法三章,您要是故意坑客戶,對不住,我肯定不管,甚至我還得幫客戶懟你。您要是被流氓律師欺負了,被無良人士惡意訴訟了,真的是工作失誤被冤枉了,這些事,可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