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蒲曉磊
熱議多年的襲警罪單獨入刑,有望成為現實。
10月2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開始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草案二審稿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增加單獨的法定刑。同時,針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規定了更重的處罰。
長期以來,關於是否單獨增設襲警罪,一直存在爭議。但近年來發生的多起性質惡劣的襲警案件,使得增設襲警罪的呼聲越來越高。
8月10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國務院關於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建議,在刑法中單獨增設襲警罪。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詹偉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襲警行為是按照妨害公務罪進行處罰。但實際上,襲警不同於一般的妨害公務,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重要的是破壞了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是對國家法律尊嚴和政權權威的損害,社會危害程度更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單獨增設襲警罪並加大對嚴重襲警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為嚴懲襲警行為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武器,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助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詹偉說。
完善立法遏制襲警行為
近年來,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批捕、起訴職能,2016至2019年,妨害公務罪共批准逮捕41682件51658人,提起公訴59775件79024人,較好地震懾了犯罪,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
這些數字中,有相當一部分就屬於襲警的違法犯罪行為。
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近年來,我國在制度層面不斷進行完善,加大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
2015年透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作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襲警犯罪的罪名適用、從重處罰暴力襲警的具體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
詹偉認為,作為我國第一部由“兩高一部”聯合出臺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檔案,《指導意見》明確了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突出了實際操作性,有助於強力遏制襲警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更好地起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如今,單獨增設襲警罪條款寫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
草案二審稿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設罪名強化法律震懾
近年來,我國針對暴力襲警事件制定的法律法規不斷得到完善。但時至今日,我國刑法仍未單設襲警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指出,通常來說,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和地區會單獨設立襲警罪。在大陸法系國家,襲警行為歸入妨害公務罪中。在應對襲警行為上,我國明顯受到大陸法系的影響。“但無論是否單設襲警罪,對於暴力襲警行為都要從重處罰,這一點是確定的。”
關於在刑法中單設襲警罪的呼聲由來已久。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襲警罪的議案。此後,關於在刑法中單獨增設襲警罪的議案、提案和建議,經常可以在全國兩會上看到。2019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元茂榮提交了關於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的議案。元茂榮認為,出於對襲警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特別強調並予以特別懲治的意圖,理應將其單設為一個獨立的罪名。
與此同時,也有觀點認為,沒有必要在刑法中單設襲警罪。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指出,針對暴力襲警行為,刑法已經按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指導意見》也可以解決以往存在的操作性不強、量刑標準不一等情況。因此,即使不單獨設立襲警罪,也可以解決相關問題。
專家認為,立法修法要堅持問題導向,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單獨增設襲警罪,意味著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已經具備。
“警察執法有著特殊性,襲警不同於一般的妨害公務,草案二審稿將暴力襲擊警察行為單獨列罪,增加了打擊力度和法律威懾力,不僅有助於遏制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多發趨勢,也有利於更好地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法律尊嚴。”詹偉說。
應當嚴格限定襲警行為
專家認為,在刑法中單設襲警罪,是一件謹慎的事情,在單獨增設襲警罪的同時,還要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此來確保襲警罪能夠得到準確適用。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煜華指出,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設襲警罪,至少還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方面,不斷加大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力度,著力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對襲警行為作出明確、細化的規定,嚴格限定襲警的情形,做到既不擴大解釋也不縮小解釋。
“要深刻吸取粗暴執法、過度執法、不文明執法等問題帶來的教訓,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例如,不能把執法物件在面對不規範執法時的適度反抗認定為襲警,否則的話,會造成打擊面過大的問題;再如,明確警察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單警執法記錄儀,影片可以作為適用襲警罪的重要證據。因此,有必要在增設襲警罪的同時,對相關行為作出嚴格限定。”孫煜華說。
與此同時,相應的法治宣傳教育也要同步跟上。
詹偉建議,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力度,提高人們的法治意識,最佳化執法環境。要使人們懂得,任何拒絕、阻礙、威脅、暴力抗法襲警等侵害公安民警執法權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切實轉變“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和“法不責眾”的錯誤觀念。
“同時,也要透過法治宣傳讓人們明白,加大警察執法權威,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在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同時,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推進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詹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