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正式啟用《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告知書》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獲悉,自1月25日起,新疆全區法院對於新受理的第一、二審離婚案件,在立案時或者訴訟中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並提示當事人認真閱看,同時當事人就《告知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詢問的,應當予以釋明。

為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適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八條中“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的要求,製作了《告知書》,以更好地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效指導無過錯方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告知書》明確告知享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利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明確告知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明確告知在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同時告知,夫妻雙方都有前述過錯情形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告知書》還明確告知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應以起訴離婚為前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於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同時,《告知書》明確告知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待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後,可以就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第一審期間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第二審期間提出。

目前,《告知書》已下發新疆全區法院,並要求自1月25日起,全區法院對於新受理的第一、二審離婚案件,在立案時或者訴訟中應當向當事人送達,並提示當事人認真閱看,同時當事人就《告知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詢問的,應當予以釋明。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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