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呂鑫(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較之於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以慈善事業為核心、由公民自願組織開展分配,通常被視為是前兩次分配的“補充”。然而,慈善事業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執行機制,其在實現共同富裕過程中的價值並非僅僅侷限於次要的“補充”,而是能夠發揮重要的功能。
主體上的“激勵”功能——推動多元主體參與共同富裕實踐。慈善事業能夠引發公眾對於弱勢群體的同情以及對社會問題的關注,進而激勵不同背景、不同身份、不同理念的公民更主動地加入其中,自願參與共同富裕實踐。更重要的是,慈善事業還基於其多樣化的開展方式和組織形式,使得公民能夠自由選擇以捐贈者、志願者、募捐者和委託人等多種身份,主動參與甚至組織開展第三次分配,並直接透過開展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或者間接透過成立慈善組織和設立慈善信託等形式,進一步推動社會財富在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人員之間合理的再分配。
財富上的“分配”功能——實現社會物質財富自願性再分配。慈善事業透過激勵公民等主體參與第三次分配,能夠實現社會物質財富在不同社會群體間的重新分配,發揮與社會保障制度相似的物質財富再分配功能,有助於實現不同社會群體的共同富裕。從財富規模上來說,慈善事業作為第三次分配的規模雖然明顯小於第二次分配,但從執行機制上來說,兩者的差異決定了相互之間存在“互補”的功能關係,具體來說: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第二次分配,其功能的實現有賴於稅收徵繳的保障,因而其再分配具有強制性;慈善事業作為第三次分配,其功能的實現雖然也有賴於稅收減免的激勵,但更主要的則是依靠公民自願捐贈,因而其再分配具有自願性,亦即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自願的再分配。
思想上的“交流”功能——助推不同社會群體間溝通後的認同。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第二次分配,其功能的實現主要依賴於發揮中介橋樑作用的政府,不同群體之間缺乏直接的溝通交流,甚至會因為稅收問題造成隔閡乃至對立。慈善事業不僅能夠在物質層面上實現財富在不同社會群體間重新分配,還有助於全社會重新認識特定群體所處的艱難困境,進而更為自願地開展捐贈或者提供服務,以此降低不同群體之間的隔閡,實現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融合發展與共同富裕。
文化上的“傳承”功能——實現共同富裕理念在文化上的傳承。社會中的不同群體之間負有互幫互助的道德義務,在此意義上,慈善事業的核心內涵也就與共同富裕的主要內容具有了共通性,前者所提倡的互幫互助與後者所強調的共富共享在本質上存在密切的關聯。透過積極發展以慈善事業為核心的第三次分配,不僅有助於使共同富裕的思想在同一代人之間獲得普遍認同,還有助於使這一思想在代際實現不斷“傳承”,進而讓一代代公民自願、自覺地參與到共同富裕的實踐中。
《光明日報》( 2021年11月20日 11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