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漫畫描繪刑訊喊冤 新版滿清十大酷刑觸目驚心【圖】

  【男子用漫畫描繪刑訊】【新聞閣2015年08月09日訊】為何會用漫畫來表達自己的不滿?男子用漫畫描繪刑訊,劉仁旺說,8次有罪供述,全部為刑訊逼供所得,對於為何有罪供述還有前後兩個不同的版本,男子用漫畫描繪刑訊,他有自己的說法:“前兩次說只有我一個人作案,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案發時的情況,他們(辦案人員)讓我招,我就說是我買槍殺的人。後來他們說不對,是兩個人作案,打得太厲害,我就隨便想了一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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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漫畫描繪刑訊喊冤 新版滿清十大酷刑觸目驚心【圖】

  被關了5年之後,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堯峪村村民劉仁旺重獲清白,除了申請國家賠償之外,他還用漫畫的形式再現了“刑訊逼供”的場景,“想讓更多人知道刑訊逼供的手段”。

  他曾被認定為2008年末一起謀殺案的兇手,並兩度被判重刑。直至本案中的重要物證和他的有罪供述被視為非法證據排除之後,劉仁旺才獲判無罪,獲得自由。

  澎湃新聞了解到,劉仁旺已經向呂梁中院提出600萬餘元的賠償要求。6月4日,呂梁中院正式受理了該起賠償案,目前仍在立案審查當中。

  村委會換屆選舉前參選人遭槍殺

  2008年12月10日,山西呂梁市中陽縣堯峪村發生了一起槍殺案。這個據稱“中陽縣建國以來第一起槍殺案”發生在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該村原副主任、曾欲參選村主任的劉建軍,凌晨在家中被槍殺。

  當日凌晨2時40分許,劉建軍家的窗玻璃被砸碎了。聽到響聲後,他和妻子範福愛幾乎同時坐起來,他還罵了一聲。

  這時一道刺眼的光照進來,晃得範福愛睜不開眼。幾乎同時槍響了,“砰”的一聲,一切重新進入黑暗。範福愛拉開燈,看見劉建軍仰臉躺在床上,槍眼在額頭正中,劉建軍當場身亡。案發後經中陽縣公安局鑑定:系他人持霰彈槍槍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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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槍響後,範福愛聽到摩托車發動的聲音,住在路口的劉建軍的父親,看到兩人騎摩托車離開。

  當晚,包括劉仁旺在內的三十多名村民被警方帶走問話,6天后,劉仁旺被中陽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拘。

  因槍殺案正值該村換屆選舉期內,且被殺的是該村原副主任,引發當地民眾諸多猜測。兩週後,中陽縣召開新聞釋出會稱,經初步分析,“12·10”持槍殺人案仇殺的可能性較大,與村委換屆選舉無直接關係。

  山西高院兩次發回重審

  劉仁旺最終作為該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檢方提起公訴。

  2010年2月2日,呂梁市檢察院指控稱,劉仁旺與其弟劉才旺因承包工程與被害人劉建軍關係惡化,劉仁旺找人準備卸掉劉建軍“一件”(指斷其一隻手或腳)。案發當日,劉仁旺夥同他人騎摩托車來到劉建軍家門口,持獵槍擊碎劉建軍家窗戶玻璃。睡夢中的劉建軍爬起來對窗戶罵時,劉仁旺拿手電照住劉建軍,並向劉建軍頭面部開了一槍後騎摩托車逃離現場,劉建軍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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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方認為,劉仁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0年8月11日,呂梁中院審理認為,劉仁旺有動機,他和劉建軍因經濟糾紛引發矛盾,還揚言報復劉建軍;有物證,他的雙手擦拭物和槍擊現場一致;有供詞,該案偵查期間,他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據此,劉仁旺被一審判處死緩。

  劉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認所有指控,並稱其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所致。呂梁中院稱,劉仁旺沒有證據證實受到刑訊逼供,且公安機關提供的審訊劉仁旺的錄影資料能充分證明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正常的。

  在劉仁旺不服判決上訴的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賠償數額不滿,也提出上訴。2011年4月25日,山西高院將本案發回重審。

  2012年4月12日,呂梁中院重審此案,仍認定劉仁旺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同的是將刑期由死緩改判為無期。對比前後兩次判決書,這次審理並未增加新證據。

  劉仁旺再次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也同樣提出上訴。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將本案發回重審。

  2013年12月27日,呂梁中院第三次審理此案,改判劉仁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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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物證和口供被法院排除

  呂梁中院第三次審理此案時,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此前兩次判決中的關鍵證據,劉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證雙手擦拭物,最終被排除。

  判決書顯示:劉仁旺的有罪供述,訊問地點不合法。

  根據中陽縣公安局的補偵報告、中陽縣看守所的情況說明,劉仁旺關於其一人作案的2次有罪供述,和關於其夥同李克忠作案的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除此之外,劉仁旺還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2009年1月9日刑警隊提出,當晚回押,無訊問筆錄等書面材料,無體檢記錄;次日又被刑警隊提出,10天后回所。無訊問筆錄,體檢記錄載明“後脖子有傷,下巴下有傷、額頭有傷,鼻樑側有傷、雙手腕有傷、雙肩膀疼痛”。

  呂梁中院認為儘管偵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並出庭作證,證明未對劉仁旺刑訊逼供,劉之傷系拒捕造成,但不能排除劉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按照刑訴法規定予以排除。

  對於物證,呂梁中院則認為,劉仁旺雙手擦拭物的提取筆錄無見證人,且無法補正,儘管公訴機關提供了偵查人員的情況說明,證明因當時天黑無法找到見證人,該解釋理由並不充分,按照刑訴法規定予以排除。而劉仁旺雙手擦拭物的鑑定意見,因檢材來源不明,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除此之外,劉仁旺供述的同案犯一直沒有找到,且作案槍支、手電、摩托車未也都未找到。

  改判後,2014年1月2日,呂梁檢察院提出抗訴。在刑事抗訴書中,檢方認為,法院判決以排除非法證據為由,片面排除被告人劉仁旺的有罪供述及相關鑑定結論,導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定性等確有錯誤。

  針對呂梁中院排除的非法證據,抗訴書稱,劉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廳、呂梁市公安局、中陽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共同訊問時所供,刑訊逼供可能比較小……訊問劉仁旺的地點在中陽縣朱家店賓館,是中陽縣公安局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確定的工作地點,並不違法。

  此後在山西高院審理期間,山西省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山西省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此,劉仁旺得以被明確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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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畫還原刑訊過程

  在判決書中,劉仁旺的有罪供述有兩個版本:單獨購槍殺人和夥同他人殺人。而法院認定的是後者。實際上,劉仁旺先後共有有15次供述,其中有7次均否認有罪,另8次是有罪供述。

  在“獨自購槍殺人”的版本里,劉仁旺兩次供述,涉案所用槍支系從一個名叫“東生”的人手裡購得,購槍費用2300元。在“夥同他人殺人”的版本里,劉仁旺6次供述,他夥同一名叫“李克忠”的河南人作為他的同夥,共同槍殺劉建軍。

  判決書顯示,呂梁中院第三次審理此案時,無論是“東生”還是“李克忠”,都無從尋找。

  劉仁旺說,8次有罪供述,全部為刑訊逼供所得,對於為何有罪供述還有前後兩個不同的版本,他有自己的說法:“前兩次說只有我一個人作案,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案發時的情況,他們(辦案人員)讓我招,我就說是我買槍殺的人。後來他們說不對,是兩個人作案,打得太厲害,我就隨便想了一個名字。”

  無罪獲釋之後,劉仁旺仍難平靜。他說:“現在想起來還心有餘悸,在我被捕的前幾個月裡,真是生不如死,時刻想著自殺,但無條件。”

  為了更形象地還原“刑訊逼供”的情景,劉仁旺特地找人畫了幾張漫畫,漫畫裡的場景有吊打、電擊、關鐵籠、開水燙、錐刺十指……他說,這是為了“讓更多的人瞭解刑訊逼供”。

  除了申請國家賠償外,劉仁旺還表示要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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