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讀了12月18日貴報評論《莫讓“結案指標美容”誘發年終立案難》,筆者也深有感觸。
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以保障訴權,是捍衛司法正義的法院本該做到的,也是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前提。而“年底不立案”則是在讓司法正義進入“冬眠”狀態,公民訴權無法得到及時救濟,從程式上就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從全域性上也損害了司法正義及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試想,假如有病人急切地趕到醫院看病,醫院卻宣佈“年底不掛號”,何其荒唐。
對於“年底不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就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因為提高結案率而在年底拒收當事人申請立案的請求。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得延期立案”。時至今日,一些地方法院每到年底為何仍在或明或暗控制立案甚至不立案,實在不應該。
解決部分地方法院年終立案難,需要最佳化制度設計。法院審案有其自身規律,同農民種植莊稼一樣,不能今天種下、明天收割,也不能像工廠那樣今天接訂單,明天加班加點生產。因此,考核法院案件審理,既要看結案率這個審判效率指標,還要看審判公正指標、審判效果指標,三者缺一不可,保證審判質量和效率有機統一,考核體系才客觀全面科學。
因此,考核“錯案率”“立案難率”等指標,或許可以嘗試與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