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印發大米競價銷售試點方案 明確銷售方式等

  9月22日電 據國家糧食局網站訊息,根據發改委、糧食局等四部門印發的關於《大米競價銷售試點方案》的通知,為切實做好稻穀庫存消化工作,2017年將在黑龍江、安徽、江蘇、江西4省進行大米加工銷售試點。該通知就競價銷售大米的銷售方式、購買資質、保證金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部門印發大米競價銷售試點方案 明確銷售方式等

  資料圖:大米中新社發 于海洋 攝

  該通知在總體要求部分指出,國家有關部門對部分主產區最低收購價稻穀委託加工銷售,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提前公佈委託加工標的清單,一標的一競價,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招標確定委託加工企業;中儲糧直屬庫作為出賣方代表,委託中標企業將稻穀按要求代加工成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及質量標準和數量規格的大米後,透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掛牌競價銷售,所取得相關收入(含大米競價銷售收入及中標加工企業交納的“可上交收入”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彌補稻穀庫存成本,收支相抵所產生的價差虧損和加工環節產生的中儲糧總公司應納印花稅、可上交收入增值稅額統算一併列入虧損掛賬。如在一定時間內拍賣大米未成交,由中標企業按大米銷售底價統購包銷。

  關於競價銷售大米,在銷售方式方面,通知要求對中標加工企業按要求加工的大米透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掛牌競價銷售;在購買資質上,需具備糧油經營資質的企業(經營者)和大米消費者;在保證金管理方面,要求大米購買方參加競買前需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20元/噸、履約保證金200元/噸)。

  關於簽訂合同,通知提及,中儲糧直屬庫作為出賣方代表與購買方簽訂大米競價交易購銷合同。中標加工企業受託加工的大米應符合委託加工要求,並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送中儲糧直屬庫及實際儲存庫點,同時電子上傳至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中標加工企業(交貨倉庫)作為中儲糧直屬庫實際大米儲糧點,具體配合中儲糧直屬庫負責大米保管、出庫和驗收確認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買賣雙方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參照《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至於交割期限,通知明確,買方須於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內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指定的銀行賬戶。大米出庫期暫定30天,履約時間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在監管措施上,通知列出如下四個方面:

  ――公開競標結果: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要透過網站及時向社會公佈每批次中標加工企業名單和委託加工稻穀數量。省級糧食交易中心要每週向省級糧食、財政、食藥監、農發行、中儲糧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報送中標加工企業的稻穀委託加工量、大米銷售、違約毀約、以及出庫糾紛等情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將上述資訊分解下發至稻穀承儲庫點和中標加工企業所在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出庫監管任務分配到位。

  ――規範企業管理:一是規範稻穀出入庫手續記錄,明細到車,詳細記載庫存保管賬和加工進度,記錄稻穀期初、加工、期末庫存情況。二是健全大米及副產品加工、銷售業務手續,建立大米及副產品保管統計賬,明確大米堆放貨位,記錄大米和副產品的入庫、銷售出庫、期末庫存情況。三是妥善保管相關合同、質檢報告、發票、運輸票據、水電費等原始憑證。所有賬目憑證嚴格按財務、統計有關規定處理並留存備查。有條件的加工企業,原則上應安裝稻穀入庫和成品銷售出庫監控系統,影像資料與出入庫憑證一併留存。

  ――壓實監管責任:試點地區各有關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密切協調配合,嚴格管理要求,壓實監管責任,建立聯動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把出入庫稻穀和大米質量關,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稻穀和大米流入口糧市場,嚴格資金監管確保銷售貨款足額及時歸還農發行貸款。其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稻穀銷售出庫監管和嚴防陳稻穀轉圈流入新收政策性糧食庫存,同時治理稻穀“出庫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大米生產經營監管,嚴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大米流入口糧市場或用於食品加工,保障食品安全。

  ――加大懲處力度:地方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形成監管合力,嚴肅查處企業虧庫、阻擾出庫、違法加工、以次充好、轉手倒賣、“轉圈糧”以及因市場行情變化惡意違約等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省級交易中心根據《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及本方案進行違約處罰;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並將違法違規資訊上傳至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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