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將女友不雅照群發同學,以此逼她回心轉意!幾天前,邁皋橋派出所接到女青年小云報警稱,她的前男友小張不願分手,將她不雅照發給同學,嚴重影響她名譽。民警瞭解到,一年前,小云和小張發展成戀愛關係,由於雙方都是學生,一度遭到雙方家長反對。春節前,小云發現小張移情別戀,便提出分手,態度非常堅決,而小張不同意並揚言要讓她付出代價。春節期間,小云聽到多位同學說,小張用手機彩信傳送了她的不雅照。於是,她給小張打電話交涉,要求他刪除照片,可小張並不理會她,並執意要求複合。無奈下,小云報警求助。
經調解,小張主動消除違法後果並取得小云諒解,考慮到情節輕微,民警對他只是批評教育。民警提醒,傳送不雅照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的會涉嫌犯罪。受害人在遇到此類事件要儲存好證據並及時報警。男女交友時也要保護好各自隱私,遇到感情糾紛要理性對待,以公開個人隱私的手段相逼是違法的。
慶幸的是本案中小張沒有做出更過分的行為,警察可以考慮到情節輕微不予處罰,如果他做出更嚴重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會構成刑事犯罪嗎
雖然現在大家都很注重保護自己的隱私,但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確條文。有關隱私的相關權利,散見於民法的某些規定之中,而對於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侵犯隱私的行為,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罰款或拘留處理。也因此,如果僅是侵犯隱私,當事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停止損害和賠償損失。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侵犯他人隱私就不會涉及刑事犯罪行為。如果實在公共場合下,散佈他人隱私,並歪曲事實惡意中傷他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嚴重困擾的,則涉嫌誹謗罪和侮辱罪,當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