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父申請撤銷死刑 林森浩投毒案最新訊息 兩家機構鑑定結果存矛盾
據《意見書》中稱,林森浩父親林尊耀及其律師謝通祥認為,林森浩屬於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人,並且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原判決、裁定、卷宗當中存在幾十處疑點與錯誤,因此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林森浩死刑並撤銷原判。
林尊耀及謝通祥認為,根據證據顯示,司法部科學技術研究所沒查到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亞硝胺,但上海市公安局鑑定中心的檢驗結果查到了二甲基亞硝胺,法院依據矛盾的檢驗結果作出了死刑判決是錯誤的,最高法院應該撤銷死刑判決。
謝通祥認為,同樣一個檢材,兩個國家級的鑑定機構,做出完全不一樣的檢驗結果,同時交到了法院,兩份矛盾的檢驗結果都不應被法院採納,而法院卻認定了有毒物的檢測。
此外,謝通祥律師閱卷發現上海市物證鑑定中心的檢驗報告中,黃洋的全血中未檢出N二甲基亞硝胺。
律師認為鑑定結論存在瑕疵
謝通祥律師稱,其透過查閱卷宗,根據林森浩的有罪供述,其是在飲水機水槽下的毒。但相關證據中,沒有對飲水機裡的飲用水進行鑑定,只有對所謂的水桶裡的水樣進行鑑定。謝通祥透露,根據2014年5月29日上海公安機關對黃洋飲用水進行鑑定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物證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時,將其中“飲用水數量0.5毫升”的物證寫成“飲水機裡的水樣0.5毫升”。
謝通祥認為,這也證明警方上海復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複核階段再有新進展。京華時報記者昨日瞭解到,7月31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師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及10餘項鑑定申請。《意見書》中林森浩父親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兩審法院認定的毒物分析結果與案發之初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的鑑定存在重大矛盾。
林森浩
兩家機構鑑定結果存矛盾
據《意見書》中稱,林森浩父親林尊耀及其律師謝通祥認為,林森浩屬於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人,並且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原判決、裁定、卷宗當中存在幾十處疑點與錯誤,因此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林森浩死刑並撤銷原判。
林尊耀及謝通祥認為,根據證據顯示,司法部科學技術研究所沒查到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亞硝胺,但上海市公安局鑑定中心的檢驗結果查到了二甲基亞硝胺,法院依據矛盾的檢驗結果作出了死刑判決是錯誤的,最高法院應該撤銷死刑判決。
謝通祥認為,同樣一個檢材,兩個國家級的鑑定機構,做出完全不一樣的檢驗結果,同時交到了法院,兩份矛盾的檢驗結果都不應被法院採納,而法院卻認定了有毒物的檢測。
此外,謝通祥律師閱卷發現上海市物證鑑定中心的檢驗報告中,黃洋的全血中未檢出N二甲基亞硝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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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鑑定結論存在瑕疵
謝通祥律師稱,其透過查閱卷宗,根據林森浩的有罪供述,其是在飲水機水槽下的毒。但相關證據中,沒有對飲水機裡的飲用水進行鑑定,只有對所謂的水桶裡的水樣進行鑑定。謝通祥透露,根據2014年5月29日上海公安機關對黃洋飲用水進行鑑定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物證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時,將其中“飲用水數量0.5毫升”的物證寫成“飲水機裡的水樣0.5毫升”。
謝通祥認為,這也證明警方沒有對飲水機裡的水進行鑑定。謝通祥認為,這一錯誤沒有引起法院的重視。警方將水桶中的水錯誤地“寫成”飲水機裡的水,這種有問題的鑑定是不能作為合法證據使用的。謝通祥介紹,當時送檢的水桶裡的水,是案發10多天以後堆積在一起的19個桶中的一個,而公安機關並未對19個桶全部進行檢測,因為沒有對水桶和飲水機做被告人的指紋鑑定,所以無法確定已經鑑定的水桶是不是被害人的水桶。
律師對林是否投毒存疑
該案二審後,曾出現了更換辯護律師的風波。先是斯偉江退出死刑複核辯護工作,此後林尊耀發表宣告,希望唐志堅律師也主動退出辯護,但唐志堅稱,自己受林森浩本人直接委託,是否退出要看林本人的意願。
據記者瞭解,林父之所以希望斯、唐兩人退出,是緣於對兩人辯護策略的不滿。在這次提交的《意見書》中,林尊耀及謝通祥除去提出尚不能確定黃洋的死亡是否與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有關外,還認為林森浩的認罪口供不穩定,不能採信。
林尊耀在《意見書》中稱,6次涉及投毒及毒物的供述都不一致,第一次和第二次未承認投毒,第三次稱是福爾馬林,第四次是福爾馬林和二甲基亞硝胺的混合物,第五次、第六次即一審和二審的口供,也有細節出入。
但林森浩至今尚未公開更改自己投毒認罪的口供。
>>案情回顧
2013年4月16日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投毒後醫治無效死亡,上海警方認定其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罪成立,被判處死刑,林森浩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8日復旦投毒案二審開庭,控辯雙方激辯十三個半小時,法官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階 人民法院終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進入最高法死刑複核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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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意見書》中稱,林森浩父親林尊耀及其律師謝通祥認為,林森浩屬於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人,並且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原判決、裁定、卷宗當中存在幾十處疑點與錯誤,因此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林森浩死刑並撤銷原判。
林尊耀及謝通祥認為,根據證據顯示,司法部科學技術研究所沒查到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亞硝胺,但上海市公安局鑑定中心的檢驗結果查到了二甲基亞硝胺,法院依據矛盾的檢驗結果作出了死刑判決是錯誤的,最高法院應該撤銷死刑判決。
謝通祥認為,同樣一個檢材,兩個國家級的鑑定機構,做出完全不一樣的檢驗結果,同時交到了法院,兩份矛盾的檢驗結果都不應被法院採納,而法院卻認定了有毒物的檢測。
此外,謝通祥律師閱卷發現上海市物證鑑定中心的檢驗報告中,黃洋的全血中未檢出N二甲基亞硝胺。
律師認為鑑定結論存在瑕疵
謝通祥律師稱,其透過查閱卷宗,根據林森浩的有罪供述,其是在飲水機水槽下的毒。但相關證據中,沒有對飲水機裡的飲用水進行鑑定,只有對所謂的水桶裡的水樣進行鑑定。謝通祥透露,根據2014年5月29日上海公安機關對黃洋飲用水進行鑑定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物證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時,將其中“飲用水數量0.5毫升”的物證寫成“飲水機裡的水樣0.5毫升”。
謝通祥認為,這也證明警方上海復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複核階段再有新進展。京華時報記者昨日瞭解到,7月31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師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及10餘項鑑定申請。《意見書》中林森浩父親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兩審法院認定的毒物分析結果與案發之初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的鑑定存在重大矛盾。
林森浩
兩家機構鑑定結果存矛盾
據《意見書》中稱,林森浩父親林尊耀及其律師謝通祥認為,林森浩屬於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人,並且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原判決、裁定、卷宗當中存在幾十處疑點與錯誤,因此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林森浩死刑並撤銷原判。
林尊耀及謝通祥認為,根據證據顯示,司法部科學技術研究所沒查到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亞硝胺,但上海市公安局鑑定中心的檢驗結果查到了二甲基亞硝胺,法院依據矛盾的檢驗結果作出了死刑判決是錯誤的,最高法院應該撤銷死刑判決。
謝通祥認為,同樣一個檢材,兩個國家級的鑑定機構,做出完全不一樣的檢驗結果,同時交到了法院,兩份矛盾的檢驗結果都不應被法院採納,而法院卻認定了有毒物的檢測。
此外,謝通祥律師閱卷發現上海市物證鑑定中心的檢驗報告中,黃洋的全血中未檢出N二甲基亞硝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