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和房款,卻不知購房合同哪一天籤。打官司,最後還敗訴了

2017年,李x與xx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認購協議,協議訂立了認購房屋的詳細地址、建築佔地面、標價。同一,協議還訂立自xx公司通告之日起七日內,李x應隨身帶涉及材料到自定義場所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續,李x又與xx公司簽訂了一份車位認購協議範本,訂立了車位的位置、標價以及簽訂車位買賣合同的時間。協議簽訂後,李x支付方式了五萬定金,並陸續向xx公司支付方式了另一個購房款及車位款。2018年,李x以xx公司未通告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構成悔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認購協議,雙倍退還定金,並賠償責任。

原判裁判員要義:

房屋及車位認購協議系彼此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已經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xx公司休庭告知李x涉案房屋的竣工時間和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xx公司作出了履約的意思表示,並不觸犯協議的訂立。同一,車位認購協議確立彼此應在簽訂之日起五年內簽訂《海口市車位買賣合同》,無不證明書彼此對簽訂涉及買賣合同有較長的預期。xx公司未確立拒絕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涉案房屋也未取得竣工驗收報備資料夾,並未竣工,李x的實際購房利益並未受到危害,xx公司尚不構成悔約。車位認購協議範本確立李x、xx公司彼此應在簽訂之日起五年內簽訂《海口市車位買賣合同》,並未到履約期限。後來,法院駁回複審了李x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員要義:

李x與xx公司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及車位認購協議均確立訂立了房屋、車位的詳細地址、手機號碼、佔地面、合同款、支付方式,且李x已支付方式了另一個購房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意見問題的解讀》的規定,李x與xx公司簽訂的所述認購協議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同一,xx公司未拒絕與李x簽訂即日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亦未出現法定性解除事由,故駁回複審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建議:

1.用作買方,在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時,要確立購房合同的主要簽字時間,不然賣方有可能抓住合同的漏洞,故意推遲,反應買房的程序。

2.商品房的認購、訂購、訂購等協議一般屬於線上預萬法郎同,有時候協議如果具備條件《商品房市場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販賣人已經按照訂立收受購房款的,那麼該協議將被認定為本萬法郎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有,在簽訂那樣的協議時一定要需謹慎,或者不要急著交購房款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019 字。

轉載請註明: 交了定金和房款,卻不知購房合同哪一天籤。打官司,最後還敗訴了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