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超生一個娃,結果生出龍鳳胎,社會撫養費也得交兩份,是喜是憂?韶關樂昌市的陸某因此“歸罪”樂昌某醫院,指其未檢出是雙胞胎,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該醫院支付其被計生部門“多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日前,樂昌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陸某的訴訟請求。
女子超生兩個 怪醫院誤診
超生兩個怪醫院誤診
據樂昌市法院介紹,陸某夫婦計劃超生一個孩子,陸某懷孕後定期到樂昌市某醫院孕檢。2014年3月,陸某例行到醫院孕檢,檢查結果顯示陸某孕育的是單胎。2014年6月5日,陸某再次在該院進行超聲檢查,超聲提示為“宮內雙活胎,雙頭位;胎盤成熟度I+度;羊水值尚可;一胎兒頸部聲像未排臍帶繞頸”。同日,陸某在該院先後生育一個男孩和一個女孩。
2014年7月,樂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作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決定對陸某徵收超生兩個孩子的社會撫養費。陸某被徵收兩個超生孩子的社會撫養費後,認為醫院如果能早一點檢查出其孕育的是雙胎,其就會中止妊娠。由於醫院的誤診,致使其多超生了一個小孩,也就被計生部門多徵收了一個小孩的社會撫養費。因此,醫院應為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陸某於是一紙訴狀將樂昌市某醫院告上樂昌市法院。
法院:醫院並未造成人身損害
樂昌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陸某在醫院進行超聲檢查及分娩,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雖然醫院於2014年3月在對陸某進行超聲檢查時,存在未能準確檢測出其宮內為雙活胎的過錯行為,但陸某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醫院的該行為對其人身造成了損害。
相反,陸某明知其繼續生育的行為屬超生違法,仍罔顧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不提前採取終止妊娠的措施,堅持違法生育,最終導致衛計局依法對陸某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顯然,該決定的產生是陸某自身違法行為所導致的,與樂昌市某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為無因果關係。據此,樂昌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陸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