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則《復旦將抗腫瘤藥物專利4億轉售美國公司》的新聞引來網友罵聲一片,不少人給這件事打上了“賣國”的標籤,認為這是“拿著納稅人的錢去研究,成果卻賣給外國”“國內教授唯利是圖”。這些看法只是毫無根據的誅心之論。
是許可不是轉讓,“賣”專利的說法並不確切
大部分人在罵“憑什麼把專利賣給外國人”的時候,其實根本不清楚事實是什麼。檢視復旦大學官網上的訊息,不難發現其中有這麼一條資訊:“根據協議,該公司(美國HUYA)將採用里程碑付款方式向我校支付累計不超過6500萬美金,以獲得該藥物除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以外的全球獨家臨床開發和市場銷售的權利。”這說明,復旦只是進行了專利的海外授權,專業術語為專利實施許可,這種情況下,專利的所有權不變,被許可人只享有合同約定範圍內的實施權。
近年大型新藥海外授權情況 資料來源:新康界
實際上近年來,新藥專利的海外授權比較普遍,許可方還都是國內搞新藥研發的醫藥企業,比如去年9月,上海恆瑞醫藥公司就與美國Incyte公司協議,以高達7.95億美元的價格,售出PD-1藥物的海外權益。
國內藥企“接不住”也“做不了”,只好和外企合作
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研究、審批、生產上市,這是新藥研發要經歷的幾個階段,加起來研發週期平均為12年,而且每個階段都會有一大批新藥“夭折”,最終能夠真正上市的寥寥無幾。更重要的是,隨著研究的深入,研發費用也迅速增加,塔夫茨(Tufts)藥物開發研究中心2014年給出的資料顯示,新藥研發的平均成本大約為26億美元。而目前復旦大學只是完成了臨床前研究的階段,接下來進入的是三期臨床試驗階段。
正是由於新藥研發投入大、風險高、週期長的特點,國內鮮有藥企有實力進行新藥研發。首先資金就是個大問題,舉個例子,2014年,全球研發投入前25名的製藥企業研發資金投入平均在37億美元(最高達103億美元),而國內的資料顯示,2014年國內排名前10的製藥企業研發資金投入平均為4億元(最高為6.8億元)。再加上我國新藥審批慢,程式繁瑣,國內藥企對全程自主研發新藥的積極性也不高。即便國內藥企進行了新藥研發,並且成功上市了,但想要在國內市場上很快收回成本也非易事。
因此,將新藥專利的海外權益授權給國外企業,只是因為國內藥企沒能力進行研發。實際上,專利權輸出有好處,可以幫助開拓海外市場,有利於國內創新技術獲得國際市場的認可。
況且,高校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處置有法可依
高校科研專案一般由財政資金的資助,有人認為財政資金源於公民的納稅,因此,專利權應歸屬公眾,由政府代管才公平。但這樣只會使得科研人員的創新積極性大大受挫,並導致專利產業化轉化率低,因為國家不可能投入那麼多錢來保證後續的市場化和生產。
從國際潮流看,自20世紀80年代以後,美國的《拜杜法案》出臺後,相關立法都已轉向將專利權賦予科研專案的研發人員,從而帶動研發成果投入市場。2007年我國的《科技進步法》也明確了該類專案智慧財產權的歸屬——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外,由專案承擔者依法取得。
而上個月,國務院更是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校等將科技成果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因此,復旦選擇出讓新藥專利海外權益的決策完全合情合理。
一些網友對此事不滿
那種“把肉爛在鍋裡”的心態——國內企業沒能力研發,寧願讓技術“冬眠”,也不願賣給外企,完全無視創新規律,對科研工作者進行道德綁架。科研不是做公益,有投入無收益,如何談創新。
最重要的是讓高校好成果走出象牙塔
目前,中國的高校、科研單位的科研技術力量比企業雄厚,每年都有相當多的科研成果申請專利或透過驗收,但很多也就到此為止。這裡有一組資料,據智慧財產權報《高校如何盤活專利運用這盤棋?》的報道,“1985年至2013年,‘985高校’的授權專利總量為12.4萬件,但實施專利許可和轉讓的僅有6191件,佔授權專利總量的5%。”
讓專利發揮作用
然而,專利制度設計的初衷是讓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獲得壟斷利潤,從而激勵創新。但現在,高校科研工作者手裡有了專利,有了壟斷權,卻不能產生經濟效益,花費大力氣研發卻得不到真金白銀的回報,專利制度優勢無從體現,高校創新就難以形成良性迴圈。中國醫藥工業研究總院副院長易八賢在接受澎湃採訪時表示,研究機構市場化程度太低,也使得國內的研究在國外的市場上常常不被認可或者估值偏低。
相比,美國高校的產研結合模式就比較成熟,以斯坦福大學為例,作為“矽谷的心臟”,其源源不斷地以專利許可和技術轉讓的形式,將科研技術轉向矽谷的高科技公司,形成學、研、產的良性生態。成果有效轉化,離不開斯坦福大學內部設立“技術許可辦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以下簡稱OTL)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模式,其透過專業化、商業化的運作,大大提高了技術轉化的效率。該模式引起美國各個大學的模仿。而目前,雖然國內很多高校設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但卻更重“保護”,忽視“推廣”,有條件的大學應該聘用具有技術、經濟和法律等交叉知識背景的工作人員,就本校研究人員完成的技術成果進行獨立評估,對於具有潛在市場價值的技術發明申請專利,並積極向產業界尋求技術轉移。結語那種“把肉爛在鍋裡”的心態,無視創新規律。復旦此次新藥專利的海外授權,實際是產研結合的範本。與國外比,國內高校在科技成果轉化上仍有很大的差距需要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