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偷拍官員,很多人立刻會想到雷政富當年被偷拍的那段影片。近年來,官員被偷拍的新聞不時佔據頭條,除了正常行使監督權外,一些人偷拍官員也常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求財或求官。抱著這樣的目的偷拍官員,雖然官員常會受到黨紀國法的制裁,但偷拍者也難全身而退。
一是可能被判處敲詐勒索罪。如在不久前的衡陽版“雷政富”案中,一個由6男6女組成的犯罪團伙,引誘官員發生性關係並偷錄影片,並以此敲詐勒索官員,共色誘或敲詐共55人,“大多數是官員”。根據檢方出具的量刑意見書,4名主犯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重罰。
二是可能被判處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如在“湖南麻陽偷拍案”中,三名政府工作人員在時任麻陽縣委書記的飲水機內安裝竊聽、竊照裝置,對其長時間偷拍,並提出個人政治待遇要求。最後三人被判處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均獲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在董志國舉報譚建華這一事件中,一個新的罪名“閃亮登場”——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據衡陽市相關部門介紹,衡陽市公安機關經過近兩個月的偵查,破獲湖南這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重大案件,長沙鼎諾商務調查公司(董志國所僱公司)涉嫌16起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犯罪,董志國也涉嫌參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犯罪。
偷拍官員賭博,能算“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嗎?
“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本身是個難以說清的罪名
先來介紹一下什麼是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犯罪。由於近年來公民資訊被濫用的現象日益嚴重,《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第1款,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款,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條法律的第1款,是比較清晰的。但第2款中,對於“上述資訊”、“非法獲取”、“情節嚴重”,條文中並未明確規定。並且,由於相關司法解釋的缺乏,各地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中,如何確定罪名,也往往莫衷一是。 而偏偏,這第2款與公民監督官員是密切相關的,因為主體物件可以是任何人,而監督官員難免是要用上一些“非常手段”的。那這到底觸犯了刑法沒有?
人們很容易聯想起來的案例,是2013年的上海法官集體嫖娼案,在那起案件中,當事人“老陳”就是用跟蹤偷拍的手段獲得了法官嫖娼的決定性證據,“老陳”被視為監督官員的英雄,而且他並沒有被起訴“非法獲取公民資訊”。那董志國為何卻倒了黴呢?
爆料人老陳長期跟蹤偷拍涉事官員,終有發現
今年最高法院公佈的一個指導案例,給了“被偷拍官員”底氣
董志國雖然本身是官員,但他的行為顯然跟“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沒有關係。所以他涉嫌觸犯的只能是“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中的第2款。據湖南方面的通報,“董志國提供譚建華照片、車輛、住處、通訊號碼、行蹤資訊,委託長沙鼎諾公司對譚建華釆取跟蹤、定位和秘拍等非法調查手段……拍攝譚建華賭博影片”,衡陽市公安局認為,董志國非法獲取了譚建華的公民個人資訊,並且“情節嚴重”。
董治國之所以倒黴,或許跟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個指導性案例有關。透過這個“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009號”——“胡某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案”,最高法院對“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第2款中的“上述資訊”、“非法獲取”以及“情節嚴重”給出了明確的看法。這起案例中,胡某等接受了委託,對“廣東省B市某機關領導所配專用公車進行跟蹤”,並進行了偷拍記錄。
法院認為,刑法253條第2款中的“上述資訊”是指一切公民個人資訊,否則對實踐中利用網路技術、跟蹤等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均不能處罰,如此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適用範圍明顯過窄,不符合加強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立法精神。
法院還認為,“採取不為權利人所知曉的方法,秘密地取得”即是竊取,並且也違背了他人意願。因此“偷拍偷錄”的方式即為“非法獲取”。
對於“情節嚴重”,法院認為,主要應當從行為手段是否惡劣、行為持續時間長短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認定“手段惡劣”的理由,主要是密拍裝置給人造成不安全感。
於是,這個偷拍領導公車使用的案例,就被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資訊”了。而董志國的行為,與這個指導案例非常相似。
擴大“公民個人資訊”解釋不一定合理,也給監督公權力設定了障礙
最高法院公佈的這個指導案例合理嗎?也值得商榷。不少法律人士認為,指導案例擴大了刑法對“公民個人資訊”規定的範疇,對“上述資訊”做了任意擴大解釋,如任何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都不可能收集公民個人的“行駛路線、停車地點及時間”等個人資訊。指導案例將“上述資訊”指為公民一切個人資訊,這顯然是突破了字面含義的,背離了立法原意,也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湖南某縣檢察官還認為,“由於是專用公務車,對於公務用車的使用,任何公民都有權進行監督,行為人跟蹤及使用定位器進行監督,雖然其行為並不具有合法性,但是至少也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談不上是犯罪行為。”
偷拍官員是否合適值得商榷,但嚴懲“小惡”可能助長“大惡”
雖然公民的偷拍行為對發現官員違紀違法行為作用重大,但類似私人偵探的偷拍行為畢竟已經被判違法,而且這樣的行為一旦失控,也會危及普通人的隱私權。
不過,這並不是嚴懲偷拍官員的理由。因為雖然官員和普通人都享有隱私權,但普通人的隱私權和官員的隱私權肯定不同。有學者指出,政府的權力源於民眾自然權利的讓渡,公務員負有清廉奉公的職責,並負有接受群眾監督的義務。其財產收入、社會關係、教育背景、品行、個人愛好等私人資訊,會影響到公民對其是否符合合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有標準的判斷,因此不能被單純地看作是一般的隱私權保護內容。否則,“隱私”就會成為公眾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的阻礙。
衡東縣縣委副書記譚建華(站立拿錢者)被清晰地偷拍到賭博
公民的監督權和官員的隱私權的界限在哪裡呢?這一點早有共識:那就是公共利益。偷拍官員以獲得其違法違紀的證據,手段不正,但目的正當,是“小惡”;與之相比,官員的貪腐、嫖娼、賭博等違紀違法行為是“大惡”,因為這樣的官員已經或多或少地損害了公共利益。
有統計顯示,從2008年至2012年,網路反腐的典型案例達39個;2013年上半年54起“問題官員”落馬的典型案例中有12起是網路曝光引起的,這表明網路反腐成功案件逐年快速遞增,而偷拍官員違紀違法影片上傳網路正是網路反腐的一個重要部分。
在中央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的當下,如果對於公民針對違紀違法的跟拍或偷拍行為予以嚴懲,勢必會加重公民的監督成本,讓公眾不敢監督,助長官員的“大惡”,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
如果嚴懲舉報人,還會讓人生出“官官相護”之感
舉報者獲“重處”,被舉報者得“重用”?
董志國被監視居住,而被舉報者譚建華的仕途卻沒有終止。雖然衡陽市表示,譚建華“目前被臨時安排到衡山科學城管理委員會籌備組工作,未任命職務”。但據《新京報》報道,譚建華已經是衡陽科學城的負責人。一位衡陽官方人士透露,組織上對譚的處分僅為警告和免職,譚的平級調動還算正常,將衡陽市重點打造的專案交給他牽頭,實際上是重用。
市工商聯副主席謝明芳率異地商會赴科學城考察,藍色裙裝者為謝明芳,右側為譚建華
被舉報者被拍到確鑿的違法材料,地位不受影響,而舉報者費盡心思找到證據卻依然遭殃,這往往已成常態。幾年前的一篇最高檢材料顯示,70%舉報者曾遭打擊報復。如果是私下打擊報復,這也就罷了,但如果報復是以司法的形式下來,這未免太讓人寒心了。
結語:“福建首虎”徐鋼在2012年任泉州市委書記時曾遭舉報。在一次會議上,他稱泉州有“叛徒”,並放下了“如果不是我的身份還在,我就要和你單挑”的豪言。看來,在一些領導眼中,舉報,已不能忍;偷拍舉報,更要“殺雞儆猴”。這或許是下級舉報上級易獲“重處”的一個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