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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光路上的意特公司。 新民晚報 圖
800來萬元,只為訂製一輛限量版的“全新原裝進口”法拉利,然而,上海一公司向意特汽車商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特公司”)預付近150萬元後,歷經近一年時間“被逼無奈”提到的車卻有20項維修記錄!
800萬法拉利驗車現四大問題
涉事車輛為法拉利公司致敬環法賽(Tour de France)推出的限量版F12TDF。公開材料顯示,這是“一款為詮釋極致公路賽車理念而誕生的傑作”,全球限量發售只有799臺。
購買方公司戴先生介紹,單位2016年8月19日向意特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時,約定車子應為“全新原裝進口”,算上個性化配置和稅費,總價款為808萬多。
當天預付款為149萬多元后,他和同事於今年5月25日應意特公司之約前往真光路627號的意特3S服務中心驗車,發現車子存在三方面問題:1、車頭車標四周油漆存在長而密的明顯劃痕;2、副駕駛一側車門等處油漆裡存雜質;3、車尾碳纖維上一角有明顯缺口破損。
5月26日,戴先生再次來到這個3S服務中心檢視車輛又發現了新問題:車輛駕駛室一側車門上存大面積重新噴漆,油漆有明顯二次噴塗印跡和瑕疵。
車商稱修復車還是“全新原裝”
對戴先生方面發現的問題,意特公司銷售經理孫先生微信回覆戴先生:願修復油漆,更換碳纖維瑕疵部分,延長車輛至第四年的保修。
戴先生方面則認為,車商有欺詐嫌疑,要求按車價三倍進行賠償——即使不按車價三倍進行賠償,也應按“因質量不符合約定而產生的車輛價值減少款項”及損失進行賠償。
意特公司雖承認,“法拉利進口商在正常的車輛交付前檢查(PDI)時,對該車輛的部分細節的瑕疵進行了修復和完善”,但也表示,簽約時“不存在前述瑕疵和修復情況,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
意特公司也以“該車輛自生產之後從未銷售或者交付給其他任何使用者”為由,稱該車輛“完全符合全新原裝車輛的定義”,“法拉利進口商(作為生產廠家在中國的代表)在生產及運輸環節對瑕疵所進行的修復和完善亦不改變該車輛全新原裝車輛的本質”。
“按照意特公司這個邏輯,提車前,哪怕車輛已意外被撞變形,只要修復了,只要還沒有銷售或交付給其他任何使用者,也可以拿著原來的合格證說是全新原裝車輛,這怎麼可能?”戴先生方面不能接受意特公司的解釋。
購買方收三次警告“被逼”提車
戴先生一方面不能接受意特公司解釋,但另一方面,意特公司給他們發了三次書面警告:如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餘款658萬元,將終止合同並將車輛另行出售,他們“被逼無奈”,只得“繼續往前走”。
然而,前面的路並不順暢。首先,在意特公司今年6月13日說車輛在6月18日前“即可處於完全可交付的狀態”後,他便聯絡意特公司驗車事宜,但對方沒有說出車子存放地點,幾經周折,他與同事才獲准於7月12日前往真光路627號意特3S服務中心驗車,結果車輛二次噴漆與油漆瑕疵問題仍然存在;車尾碳纖維缺口破損問題也不是按意特公司原來所說的更換處理,而是修復;而在車頂,還出現了一條疑似因拋光過度導致的10釐米左右長白色無漆區域(原來約定車子外觀為藍色),“我與同事現場詢問意特公司銷售經理孫先生是否可以交車,對方明確說當時不能交車。”
多次交涉後,戴先生方面應約於8月9日下午兩點多前往真光路627號意特3S服務中心付款、提車時,再次遭遇不順。
“那天,意特公司沒有做任何交車準備。”戴先生說,在等了8個多小時後,晚上11點多,車子電瓶才充好電,藉助拖車將車提回來。而且,交車時各種問題依然存在,意特公司提供的PDI檢測情況則顯示,該車被修復的地方有20處,“我司在提車現場亦表明該車輛並不符合合同約定,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提車就是合同已完全履行?
提車後,戴先生方面繼續與意特公司交涉,結果對方書面回函稱:款已付清,車已提走,表明合同已經完全履行了,只需履行告知該車輛曾被修復和完善義務即可。
戴先生告訴記者,交涉中唯一取得進展的是,意特公司退了82417元,因為他們按原來合同約定交完808萬多的全款後,意特公司只開了800萬元的發票。
為何會發生這些情況?接下來該如何解決?9月8日,記者前往真光路627號意特3S服務中心準備現場採訪,但幾經周折,多位工作人員都以種種理由拒絕,其中一個長頭髮男子稱:這裡主要銷售二手車。
專家:二次修復車不是新車應賠償
“碳纖維是一次成型產品,即使將它的外形修復成原樣,內在的損壞肯定還會存在,將影響到碳纖維的強度和剛度,進而影響實際使用。”上海汽車維修研發中心主任、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副會長、國家質檢總局汽車缺陷調查與鑑定召回專家陶巍介紹,汽車行業對於損壞的碳纖維材料有一個共識,就是損壞後不能被修復,而應第一時間更換。
陶巍也介紹,根據汽車行業的標準,二次修復的車輛不屬於新車範疇,國內3大汽車公司、500多家有規模的汽車製造廠商已達成行業共識:二次修復車輛應當作為物損車,以原車價7.5折至9.5折銷售。
根據戴先生單位所購車輛多次修復還存在漆面不合格的情況,陶巍認為,車商宜應在客戶願意接受的前提下,對車價作7.5折處理,“希望生產廠家能遵守我國法律法規,處理好此車事件”。
律師:“強行”交車欺客 修復不代表免賠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趙星海律師認為:無論本案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汽車銷售方和法拉利公司,自身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驗驗收制度——將一輛有20處修復和完善的“新”豪車,“強行”交付給購買方,是對大眾和消費者的蔑視,是典型的店大欺客的行為。
趙星海律師指出,按照車輛的三包規定,外觀瑕疵,屬於車輛銷售方的三包範圍,銷售方應當進行修復;但是這並不代表著銷售方不需要賠償購買方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比如代步車費用以及車輛外觀修復造成的車輛貶值費用。
責任編輯:初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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