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0日,在長沙一家外企當翻譯的李華(文中均為化名)在一次飯局和KTV聚會上喝醉酒,被朋友送往酒店休息。次日凌晨,朋友吃完夜宵回來時,李華已經無法叫醒了。
26歲海歸KTV醉酒身亡 酒友竟然被要求賠償
死者家屬認為,與兒子一同飲酒的朋友未盡到提醒、勸阻和照顧的義務,將5名聚會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告上了法庭。12月11日,該案在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一審宣判。
此案有兩個焦點,分別是關於李華的死因以及他和5名被告人在事故中的相應責任。
法院認為,從社會的一般知識經驗可知,過量飲酒會引起飲酒者酒精中毒,重度中毒還可導致死亡。本案中,李華曾於出事前一天晚上7點到死亡當日凌晨3點長時間大量飲用高度洋酒是事實,在其離開KTV時曾反映頭暈,下出租車和進入酒店時已經昏睡不能行走,系抬下車並抬入酒店客房,明顯系嚴重醉酒狀態。
由此推定,李華的死亡同其醉酒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可以認定其屬於醉酒後酒精中毒死亡。
另外一個焦點,在於責任的認定和劃分。
法院認為,李華是成年人,根據其微信截圖可以看出其平日有飲酒的生活習慣,當晚飯局所喝的洋酒是其親自選購,應當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體的健康狀況,應預見過量飲酒的危害。李華疏忽大意,過量飲酒引起酒精中毒死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死亡後果負有主要責任。
此外,5名被告作為同桌飲酒人在飲酒後因同桌飲酒這一先前特定行為而相互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對同飲人的酒量和飲酒後的反應予以謹慎注意,避免因飲酒產生不良後果。
“雖然本案中沒有強迫性勸酒或拼酒、斗酒等情形,但因共同飲酒客觀上導致了李華死亡的後果。”承辦法官介紹,根據各被告人過失程度承擔相應的次要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作為當晚飯局的召集者和組織者,李華的朋友丁東應對參加喝酒者的健康安全盡最大的注意義務。其未對喝酒者酒量進行適當控制,因此對李華的死亡承擔8%的賠償責任,即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267.76元;其他4名被告分別承擔5%和6%的責任,賠償30167.35元和3620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