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醫療、養老、未成年人權益……3月新規速覽!

中新網北京2月28日電(彭寧鈴)給予醫師“超說明用藥”裁量權,保障未成年人受監護權益,企業不得利用個人資訊搞大資料“殺熟”……3月起將有一批新規施行,關係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事關醫療、養老、未成年人權益……3月新規速覽!

圖為醫生為患者就診。 殷立勤 攝

給予醫師“超說明用藥”裁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3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20餘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

醫師法亮點頗多,如第27條規定,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醫師法給予醫師“超說明用藥”裁量權,明確“多點執業”相關規範,明確“實習醫生”參與臨床診療活動有關要求。

保障未成年人受監護權益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自3月1日起施行。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解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免除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的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依據相關規定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具體參考“與被監護人生活、情感聯絡的密切程度”等因素。

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釋為懲治P2P等非法集資提供依據

最高法近日釋出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自3月1日起施行。增加規定網路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並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專案’、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法院錯誤處置執行財產可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法釋出《關於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錯誤採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交付、分配等執行措施或者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解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事關醫療、養老、未成年人權益……3月新規速覽!

資料圖:民眾進行養老保險資訊採集。(資料圖片)中新社記者 王中舉 攝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擴大到全國

近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擴大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範圍的通知》。《通知》規定,自3月1日起,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區域擴大到全國範圍,在原有6家試點保險公司的基礎上,同時允許養老保險公司參與試點。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領取年齡在60週歲及以上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產品設計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領取期不得短於10年。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劍指“大資料殺熟”

針對有企業利用個人資訊搞大資料“殺熟”,對不同群體進行差別定價,實行“價格歧視”,3月1日起施行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明確: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演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舉報違法使用醫保基金或可得獎勵

國家醫保局公佈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明確,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經查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獎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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