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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今天(27日),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了《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中有關各方法律責任的情況。
《條例》一大亮點是明確了各方的法律責任。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禕在今天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為了確保《條例》所確立的制度措施能夠真正落到實處,推動高質量發展,《條例》設定了非常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大對建設工程抗震相關主體的處罰力度。 在做好與《防震減災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銜接的前提下,《條例》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抗震效能鑑定機構等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特別是加大了對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二是綜合運用多種處罰措施。 對於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施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業務等處罰措施。
三是重罰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 在《條例》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測資料或者檢測報告、抗震效能鑑定機構出具虛假鑑定結果等行為,除設定一定數額的罰款措施外,情節嚴重的,對相關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設定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以及限制從業等處罰措施。
(總檯央視記者 關紅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