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晚21時06分,“平安北京朝陽”微博賬號釋出情況通報:“近日,朝陽公安分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朝陽某小區賣淫嫖娼。對此,警方依法開展調查,將賣淫違法人員陳某卉(女,29歲),嫖娼違法人員李某迪(男,39歲)查獲。經審查,上述人員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均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那麼,嫖娼違法人員將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在當下深入整治娛樂圈亂象大背景下,李雲迪會否被當作劣跡藝人處理?就此,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採訪了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營。
他稱,李雲迪嫖娼事件再次引起社會對娛樂圈亂象的關注。從李雲迪的過往來看,無疑是極為優秀且才華橫溢的,有顏值有才華有美譽,但是此次嫖娼事件對他的未來或許是毀滅性打擊的觸發點。
“嫖娼是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關係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王營據此推測,李雲迪違法嫖娼這一行為或被處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介於李雲迪的名人身份,大眾對他招嫖的原因和途徑有諸多猜測。對此,王營律師認為:如果李雲迪是透過他人介紹嫖娼,那麼介紹人涉嫌介紹賣淫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
在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李三軍律師看來,賣淫、嫖娼行為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雖然李某迪與陳某卉的行為直接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受到的是行政處罰。但是在此基礎之上所延伸出來的另外一個法律視角,即從《民法典》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公序良俗在我國法律中的重要程度,是指導公民行為的指南。”李三軍表示,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治安處罰也是對公民民事活動公序良俗的堅實保障。
另據國家廣電總局的要求,不為劣跡藝人提供公開出鏡發聲的機會。在王營律師看來,嫖娼當然屬於劣跡行為,因此李雲迪的演藝生涯和光輝時刻或將不復再現。王營還表示,嫖娼賣淫對社會穩定有巨大危害,同時也會傳播各種潛在疾病,因此希望社會大眾能珍惜生命與健康,杜絕此種行為。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恩傑
編輯/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