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證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法院判付22萬年金保險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3日訊 (記者 何瀟 馬先震)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的1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因(2018)粵0304民初41972號、(2019)粵0304民初11453號兩案判決書認定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聯證券”,601456.SH)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張某甫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年金保險(分紅型)方案》,因原告並非因本人原因離職,故其企業交費計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的權益亦歸張某甫所有。最終,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定國聯證券支付張某甫團體年金保險21.60萬元。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304民初33164號)顯示,原告張某甫與被告國聯證券、國聯證券深圳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於2019年8月1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甫,被告國聯證券、國聯證券深圳分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羅祖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甫與被告國聯證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國聯證券投保了團體年金保險,該險種由國聯證券和張某甫共同交費,企業交費金額是員工交費金額的兩倍,被保險人是張某甫。雙方確認原告團體年金保險個人交費賬戶金額為6.87萬元,個人交費紅利賬戶金額為5521.7元,團體交費未歸屬賬戶金額為13.13萬元,團體交費未歸屬紅利賬戶金額為1.05萬元。法院作出的(2018)粵0304民初41972號、(2019)粵0304民初11453號判決書已生效,該兩案判決書認定國聯證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張某甫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年金保險(分紅型)方案》第六條規定,團體年金保險實行完全累計,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交費計入職工團體年金保險個人企業賬戶;職工個人交費計入職工團體年金保險個人賬戶;個人交費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自交費之日起權益全部歸個人所有,企業交費計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的權益按如下規定處理:……2、職工因企業辭退、組織調動等非本人原因離開企業的,其企業交費計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的權益歸職工所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支付條件的職工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一次性領取手續。原告提供且被告認可真實性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原告與被告行政人員對企業年金如何領取和如何知曉企業年金金額以及離職證明事宜進行溝通,其中被告行政人員傳送截圖告知原告,員工因離職支取年金除需提交身份證影印件、銀行卡影印件外,需另填寫一份《個人稅收居民身份宣告檔案》,與被告當庭陳述的領取企業年金的手續一致。另,被告當庭就原告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放棄舉證期和答辯期。
另查,原告於2019年5月9日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1、要求兩被告補交2018年2-6月所欠社保差額,小計金額4622.31元;2、要求兩被告將原告企業年金賬戶中團隊交費未歸屬賬戶金額以及這部分所產生的相應紅利歸屬到原告賬戶中,小計金額14.18萬元。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深勞人仲不[2019]57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法院認為,原告當庭增加的訴訟請求系基於本案事實,被告對原告當庭增加的訴訟請求放棄舉證期和答辯期,故法院對原告當庭增加的訴訟請求予以合併審理。關於原告的離職原因,已有生效判決認定系因國聯證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張某甫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故原告離職並非因其自身原因。雖然原告稱未見過《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年金保險(分紅型)方案》,但該證據屬於被告自認的事實,故法院予以採信,根據該方案,個人交費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自交費之日起權益全部歸個人所有,因原告並非因本人原因離職,故其企業交費計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的權益亦歸張某甫所有。
雙方均確認原告企業年金個人交費賬戶金額為6.87萬元,個人交費紅利賬戶金額為5521.7元,團體交費未歸屬賬戶金額為13.13萬元,團體交費未歸屬紅利賬戶金額為1.05萬元,因原告與國聯證券建立勞動關係,且團體年金保險系由國聯證券投保,故國聯證券應支付張某甫團體年金保險共計21.60萬元(6.87萬元+5521.7元+13.13萬元+1.0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法院對上述事實的認定,判決如下:被告國聯證券支付原告張某甫團體年金保險21.60萬元。
國聯證券官網顯示,國聯證券創立於1992年11月,前身為無錫市證券公司,2008年5月透過改制更名為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23.781億元人民幣,2015年7月6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程式碼:01456),2020年7月3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程式碼:601456)。作為綜合類券商,國聯證券現已形成包括財富管理、投資銀行、資產管理、研究與機構銷售、固定收益、股權衍生品與私募股權投資業務等在內較為完善的業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