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這4類財產無法繼承,獨生子女也不行,還有3個新變化
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早些年的時候,很多家庭都有5、6個孩子,多的甚至達到7、8個,再把時間拉近一點,也有兩三個孩子,即便是在實行“計劃生育”的那段時間,還是有很多家庭不惜冒風險偷生多生。
多子家庭肯定在經濟上有更大的壓力,但當孩子成年後父母就輕鬆多了,子女可以輪流照顧。當然,矛盾也會更多,在父母需要贍養的時候子女們推脫工作忙,等到繼承遺產的時候又都想分得大頭。
現在的90後、00後基本都是獨生子女,儘管國家放開了三胎,年輕人也不願意再生娃了,按照目前的趨勢發展,未來新生兒數量還會逐年減少,獨生子女家庭可能還會更多。
對於獨生子女來說,在父母去世後,不管是房產還是其他財產,繼承都會更容易一些。但今年實行的《民法典》對財產繼承做出了新調整,有4類財產,就算是獨生子女也不能繼承。
1、使用權
規定指出,子女是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和公有住房的使用權的,簡單來說就是,只能使用不能繼承。不過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包括離開農村轉為城市戶口的子女。要注意的是,公房改為產權房後,子女可以繼承。
2、撫卹金、死亡賠償金
在被繼承人因為事故或因公去世後,家屬就可以得到一筆撫卹金和死亡賠償金,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因為它不是遺產,所以不能繼承。
3、署名權
這個不是每個家庭都會涉及到的,因為不是每個父母都會出版書籍。打個比方,父親在生前寫了一本書,並且每年都有一筆稿費,在父親去世後,獨生子女就可以領取父親的版權收入,但不可以更改署名和作品,因為權力是不可以繼承的。
4、保險金
如果說子女被指定為受益人,那麼子女完全可以得到父母的保險金。但如果指定的受益人另有他人,就運算元女是唯一的繼承人,也是不能領到保險金的。一句話解釋就是,只有指定的受益人才能繼承保險金。
此外,《民法典》還做出了不少調整,其中有3個“新變化”,是大家比較關心的。
1、擴大有效繼承人範圍
大家都知道,繼承是遵循順位繼承的原則,但如果第二和第二順位繼承人都離世了,那麼侄甥也可以繼承房產。對於這個新變化,多數人都表達了不滿,他們認為侄甥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就不應該有繼承權。
2、新增兩種立遺囑方式
過去立遺囑都是要去公證處,但是老人的身體狀況不太好,而且眼睛也看不太清了,溝通起來會比較麻煩,加上有些老人腿腳不便,如遇需要更改遺囑的情況,頻繁往來公證處對他們來說是種折磨,所以調整之後的規定中,增加了錄影遺囑和列印遺囑兩種新方式。
3、新增“見證人”規定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子女因財產分配不均導致不和的情況,甚至還有子女會採用特別手段來讓父母違背自己的意願立遺囑。這樣做破壞了遺囑的真實性和公平性,新規定指出要有2名見證人在場證明才可以。
此次《民法典》的調整對大家是有利的,當然,還是有需要完善,相關部門應該繼續完善相關條例,儘可能保證繼承的公平。你有什麼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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