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專家解讀之一:將排汙許可制打造成改善環境質量的制度利器
排汙許可制是固定汙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關乎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和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多年探索、實踐積累、經驗借鑑、問題倒逼的基礎上,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形成了解決路徑,為固定汙染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規基礎,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了長牙齒的制度利器。
排汙許可制試點以來,雖然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開始頒發排汙許可證,為加強固定汙染源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地區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發證輕證後監管,持證排汙單位不按證排汙、不達標排放的問題,排汙許可權威性需要強化。可以說,核發排汙許可證僅僅是管理的開端而不是結束,許可證的權威不是發出來的,而是證後監管管出來的。
《條例》以排汙單位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為手段,壓實排汙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主動守法,同時推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變角色、找準自身定位、履行好監管職責。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必將有力推動將排汙許可制打造成改善環境質量的制度利器。
一是《條例》明確了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核心是明確排汙許可證不僅是“排汙資格證”,而且還是排汙行為的法律性要求和規範性要求載體,排汙許可證是排汙單位承擔汙染排放控制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將汙染物排放治理的責任迴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條例》明確了排汙單位汙染排放控制的責任範圍,規定了排汙許可證記載的資訊內容,包含了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汙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口設定及規範化管理要求,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具體要求,明確了排汙單位按證排汙的法律責任義務。載入排汙許可證的內容既是排汙單位滿足排汙許可要求所需要實現的環保義務,也是排汙許可證的一個守法公開承諾,排汙單位要透過自行監測、提交執行報告等各種手段記錄汙染排放情況,並按照規定將有關資訊公開,實現按證排汙。《條例》規定的上述要求,使得排汙單位履行汙染物排放控制義務有法可依,也給排汙單位強化對自身排放行為的管理,主動承擔環境治理主體責任,提供了明確依據。
二是《條例》強化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事中事後監管職責。排汙許可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在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大背景下進行的。《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明確了排汙許可許可權、處理流程和處理結果型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排汙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透過執法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監督監管排汙單位的汙染排放行為,對持證排汙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界定、清理、處罰。《條例》也為對排汙單位按照環境保護績效水平最佳化日常執法監管創造了條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汙許可管理類別、排汙單位社會誠信檔案,以及排汙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的核查情況,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這必將進一步強化、最佳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持證排汙行為的監管。
三是引入社會監督,構建新型環境治理體系。排汙許可證是排汙單位環境行為的承諾書,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汙染源要求的綜合整合、開展環境監管的執法依據,也是公眾監督和資訊公開的切入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從準確界定政府、排汙單位、社會公眾三者職責及相互關係角度出發,系統推進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整合與精簡最佳化,加強證後監管,用好、用活許可證,使之與現有環境管理整合聯動,引入社會監督,依法重罰不兌現承諾、不按證排汙的排汙單位。《條例》為排汙單位排放資訊披露、監管資訊公開等提供了全國統一資訊平臺,要推動排汙單位定期上報執行報告,定期開展資訊公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建立企業環境守法和誠信資訊共享機制,強化排汙許可證的信用約束。這也為社會監督與監管執法過程整合、形成監管合力創造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