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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收到儲蓄卡上78000餘元被莫名轉走的銀行簡訊時,昆明市民孫先生立刻持卡到附近的ATM機修改了密碼並存入100元,後經證實轉賬交易發生在異地銀聯ATM。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孫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支行辦理有一張“金穗”銀聯簽帳金融卡,案發前卡上存有7萬多元人民幣。
2016年11月15日23時46分,孫先生手機上收到了第一條跨行轉賬5萬元的簡訊,隨後十多分鐘裡卡上金額被人分批取走。孫先生意識到卡片被盜刷,立刻報警並撥打了農行客戶電話,後持卡趕到ATM機修改密碼並存入了100元現金。
昆明市西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6.7萬餘元,孫先生因未採取及時掛失等快速有效、簡便易行的補救手段,自行承擔本應避免的1.1萬餘元損失。孫先生的代理律師、雲南冰鑑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澤、趙雲曙認為,在卡片未丟失和被盜的情況下,銀行未保護好儲戶存款,應該賠償全部損失,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昆明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屬於儲蓄合同關係,孫先生能夠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能夠認定異地ATM交易操作系案外人利用非法制作的銀行卡所為,ATM作為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卻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偽,銀行未盡到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
同時,銀行卡易於複製,偽卡難以被識別是銀行卡本身的安全隱患,銀行對此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商業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對儲戶提供的個人資訊保密,也包括到銀行或銀行設定的櫃員機、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
經審理,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銀行賠償78700元及該款在審理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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