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洗澡中毒死亡,究竟是怎麼回事?租客出租屋內煤氣中毒身亡,房東該擔責嗎?去年3月,廣州市天河區一出租屋內,租客彭先生因煤氣中毒死於出租屋內。彭先生生於1980年7月,其生前為某諮詢公司職工。為了上班方便,2009年7月起,彭先生在天河區長興路租了一間出租屋。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顯示娥姐為該房屋所有人。事後,彭先生母親張婆婆認為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條件,導致兒子身亡,於是將房東告上法庭,要求房東承擔主要責任,進行賠償。
租客洗澡中毒死亡 究竟是怎麼回事?
2015年3月9日,彭先生被發現死於天河區長興路出租屋浴室內。根據民警、法醫的推斷,彭先生死亡時間約為3月6日(被發現之日三天前)。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長興派出所於2015年3月9日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於2015年5月11日出具《鑑定意見書》,確認彭先生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得知兒子死訊,彭先生的母親張婆婆認為,娥姐的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條件。兒子煤氣中毒,房東娥姐應負主要責任,於是將房東告上法庭。
法庭上,張婆婆表示,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未申報和繳納出租屋綜合稅,也未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符合居住和出租條件。且該房屋沒有通風設施,娥姐提供使用的熱水器不符合安全標準。上述情況導致彭先生在出租屋的浴室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娥姐未保障出租屋的安全性,存在過錯,應對彭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房東娥姐則認為自己十分冤枉,娥姐辯稱出租屋內的熱水器、煤氣罐並非由自己提供,而是彭先生承租房屋後自己安裝。另外,由於彭先生承租後更換了房屋門鎖,所以娥姐在房屋出租後便再沒有進入該房屋,對熱水器的情況不知情。因此,不存在過錯,彭先生的死亡與自己並無因果關係,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曾派人前往涉案出租房進行現場勘察。經勘察確認:涉案熱水器為全自動燃氣熱水器,機身標籤顯示製造日期為1995年9月,並載明“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外通風良好的地方”。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熱水器的製造日期為1995年9月,而彭先生從2009年7月份才承租涉案房屋,該熱水器的使用年限已有約14年,早已超過安全期限。涉案熱水器上標註有“特別忠告,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外通風良好的地方”的字樣,但涉案熱水器卻安裝在室內,所以涉案熱水器存在安裝不當的情形。
娥姐作為出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的房屋。結合本案熱水器的使用年限和安裝情況,以及死者彭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盡到充分注意義務的情形。法院認為娥姐應對彭先生的死亡承擔50%的責任,判決娥姐賠償張婆婆物質性損失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