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曝砍死父親 真相實在太血腥
男子被曝砍死父親,真相實在太血腥。1月5日12時許,在通州區柳岸景園小區內發生一起慘案,一男子持刀將家中老人砍殺。小區保安和目擊者稱,死者為行兇者的父親。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此事。
男子被曝砍死父親 真相實在太血腥
經瞭解到,行兇者砍人時手部受傷,老人因傷情較重,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二人確為父子關係。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警方初步確認,其系在冊精神病人。
據一目擊者講述,中午12時許,一身上有血的男子從樓內跑出,“我們剛吃完飯,有居民慌慌張張跑來求助,說有人被砍傷了。”該目擊者看到傷者時,對方滿身是血,“我們趕緊報警,還找來了小區保安。”小區一保安員稱,傷者主要傷在臉部和胳膊,“120急救人員到來後,我們幫忙將人抬了下來。”據這名保安員介紹,民警很快趕到小區,將傷人男子控制。
記者在事發現場門口看到,小區單元門內有多個血腳印,牆上和欄杆上均血跡斑斑,敲門時,事發房屋內無人答應。家人均已趕往醫院。
記者從知情人處瞭解到,傷人男子也在砍人時手部受傷,老人因面部傷情較重,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在調查此事。
精神病人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指精神障礙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後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個階段: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