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2日表決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為進一步規範和保障海警機構履行職責,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該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警法共11章84條,重點規定了海警機構的組織架構、職責許可權、保障和協作、國際合作以及監督、法律責任等基本事項。
海警法明確了海警機構的組成、各級職責和管轄區域的劃分,確立了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的基本制度,規定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了由海警機構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國家建立陸海統籌、分工合作、科學高效的海上維權執法協作配合機制。依照海警法規定,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開展海上安全保衛,維護海上治安秩序,打擊海上走私、偷渡,在職責範圍內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生產作業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制止和懲治海上違法犯罪活動。
海警法規定了海警機構海上維權執法的許可權、措施及程式要求,以及擔負海上維權執法任務的經費、場地和設施建設等保障機制,賦予了海警機構緊急履職情況下的優先使用權和徵用權,規定了涉案財物先行處理制度。
海警法明確了國際合作事項。授權中國海警局在規定許可權內組織或者參與有關海上執法國際條約實施工作,商籤海上執法合作性檔案,規定了海警機構開展海上執法國際合作的任務、領域和方式。
海警法明確了監督與法律責任。強化對執法權力的監督,結合海警機構的管理體制和職能屬性,設定了執法公開、表明身份、執法過程記錄等制度。同時,為保障海警機構依法履職,提高執法權威,規定了組織或者個人阻礙海警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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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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