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時報記者 郝倩玉)近日,上海市的張先生向健康時報記者反映,不久前,母親突發急性腸胃炎撥打上海市120急救電話,家屬本來想去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但救護車上的工作人員並未按家屬要求送到指定醫院。“一會說繞路耽誤時間,一會又說要去的這家醫院比我們要去的醫院要好,我一度懷疑是否為了將病人送到他們‘推薦’的醫院裡。”
說起這件事,張先生現在還忿忿不平。救護車把病人送到哪家醫院到底誰說了算?
救護車去哪家醫院家屬說了算
“救護車去哪家醫院家屬說了算。”北京急救中心知名資深急救專家賈大成告訴健康時報記者,救護車上的醫生和工作人員可以提出建議,並且以“就近、就急、就能力”原則,在尊重家屬意願、徵得家屬同意的前提下,將患者送往指定醫院進行救治。
所謂“三就”原則,賈大成解釋道,這裡的“就能力”指的是醫院的能力,如果患者突發心肌梗塞,送到當地一級醫院無法進行良好的救治,這時候醫生可以建議患者家屬另選其他等級較高的醫院;患者如果如法心梗,但其醫保所在醫院距離較遠,這時醫生可建議患者家屬選擇就近、有能力進行救治的醫院。“這些前提條件必須建立在患者家屬同意的基礎上,醫生及工作人員不可以強迫。”
重慶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檢察官、法學博士石娟曾在接受檢察日報採訪時表示,“就近”和“就急”不是指“最近”和“最快速到達”的意思,而是在考慮專業需要、運轉安全以及急救網路醫院可接受能力等因素後,轉送至比較近和比較快到達的救護醫院。即選擇的醫院應當具有綜合最優性。“比如一位心臟病患者患病時離附近的牙科醫院僅5分鐘就可到達,但救護中心決不能以就近、就急原則把患者送至該牙科醫院。而如果近距離內就有綜合最優性的醫院,卻捨近求遠、另尋他處,因轉運醫院的選擇不當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患者及其家屬如果有證據證明救護中心的轉執行為具有過錯、患者遭受人身損害與醫院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當然可以要求救護中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賈大成介紹,在北京市的急救中心內有自己專門的一套排程系統,在接到報警後,知曉病人詳細地址,會就近派出離患者最近的救護車進行救助。
各地立法界定急救的選擇權
“目前,國家、各省市對於救護車方面的規範缺乏法律規定。”賈大成表示。
2013年生效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是我國針對急救出臺的位階最高的規則。該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路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在考慮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同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規定應‘兼顧患者意願’,但並沒有賦予患者異議權或選擇權,急救醫院的決定權仍然集中在更具專業優勢和資訊優勢的急救中心及其救護人員手中。”石娟說道。
近年來,我國地方也立法界定急救選擇權。在2018年,在《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中,深圳運用特區立法權將急救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擬對救護車往哪家醫院開增加“兼顧患者意願”,同時明確了“五種例外情形”。
《鄭州市社會急救醫療條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0條中提到,急救傷病員需要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的,急救人員應當向傷病員或者其親屬說明情況並徵求意見;傷病員不能表達意願且無親屬在場的,急救人員應當根據情況就近送往醫療機構;需要對傷病員採取隔離治療措施的,急救人員有權選擇符合條件的救治醫療機構。急救傷病員可能存在生命危險的,急救人員應當提前通知接診的醫療機構做好搶救準備。
《南寧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18條中提到,急救醫護人員應當按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實施現場應急救護。傷病員需要轉送接診醫療機構救治的,急救醫護人員應當向傷病員或者其親屬說明情況並徵求意見。急、危、重傷病員或者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已明確救治醫療機構的,在病情允許的情況下,急救醫護人員應當及時將傷病員送至指定的醫療機構。傷病員不能表達意願且無親屬在現場的,急救醫護人員應當根據傷病員情況按專業分類及時、就近送往接診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