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沉迷網路法律管不管?立法已明確: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干預,父母要以身作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這兩部新法組織了媒體集體採訪活動。

對於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相關負責人回應:當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解決這一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一系列措施,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

上述負責人介紹,首先,在“家庭保護”一章中,進一步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相關監護職責。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其次,新增“網路保護”專章,其中明確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預防和干預沉迷網路方面的職責,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各方面預防沉迷網路的義務。

如第六十八條規定,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監督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

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路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路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透過在智慧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路資訊,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七十四條規定,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影片、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定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物件的線上教育網路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路遊戲連結,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資訊。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還對學校、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義務作了規定。

此外,在“法律責任”中,對有關主體未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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