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事故是迄今全球發生的最嚴重核事故之一,造成了大量放射性物質洩漏。就核汙染水處置方案,日本曾提出過氫氣釋放、地層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釋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種選擇。日本在未窮盡安全處置手段的情況下,單方面選擇對自身經濟代價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把最大的環境健康安全風險留給世界,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全人類。這種“貪小利失大義”的行為罔顧國際責任,極其自私自利。
上世紀50年代,因工業廢水排海造成水生食物汙染,日本爆發了震驚世界的“水俁病”慘劇,上萬民眾染病,終生被病痛折磨。水俁病殷鑑不遠,日本卻擅自單方面決定將福島核事故核汙染水排放入海,恐將重演歷史悲劇。日本將全球海洋生態環境和各國人民的健康安全置之不理,蓄意製造核汙染,這與國際核恐怖主義何異?
在事實面前,日本自證核汙染水“無毒無害”的言論格外蒼白。一方面,多項科學研究的結果已經表明,日本採用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處理後的核汙染水,能否達到排放標準還需驗證;另一方面,福島核事故直接責任方東京電力公司在核電安全執行方面屢有不良記錄,迄今已有多次隱瞞、虛報和篡改資訊的前科。據公開報道,東電公司2007年承認,自1977年起在福島第一、第二核電站等199次例行檢查中篡改檢測資料,隱瞞反應堆故障。福島核事故後續處置過程中,該公司也基於種種理由應對遲緩。種種劣跡面前,在缺乏國際機構等第三方實質參與、評估和監管的情況下,日本公佈的資料真實性存在很大疑問。
日本政府和媒體散佈福島核事故核汙染水與各國核電站正常執行排水無異的謬論。事實上,二者完全是兩碼事,在來源、放射性核素種類、處理難度上存在本質區別。福島核事故核汙染水來自於事故後注入熔融損毀堆芯的冷卻水以及滲入反應堆的地下水和雨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種放射性核素,處理難度大。相比之下,核電廠正常執行產生的廢水主要來源於工藝排水、地面排水等,含有少量裂變核素,嚴格遵守國際通行標準,採用最佳可行技術處理、經嚴格監測達標後有組織排放,排放量遠低於規定的控制值。妄圖混淆視聽、矇混過關,是行不通的。
日本核汙染水處置問題事關亞太地區和全球生態環境安全,事關各國人民生命健康,理應徵求各利益攸關方,特別是日本週邊國家意見並經過充分協商,也應該在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等框架內進行評估和討論。日本冒天下之大不韙,違背了自身應當承擔的國際責任,把環境健康安全風險擴散到全球。這種行為不透明,不科學,不合法,不負責任,也不道德。
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根據《公約》,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汙染不致擴大到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此外,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安全公約》等,日本還須承擔通知並充分協商、環評監測、採取預防措施確保危險最小化、保障資訊透明等國際義務。日本單方面決定核汙染水向海洋排放,即便得到了美國“許可”,不等於得到國際社會認可,更不等於可以推卸國際責任。
福島核事故核汙染水處置問題事關全球生態環境安全和各國人民生命健康,不是日本的“私事”,而是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危害的事件。不應由日方單方面作出決定,更不能搞“暗箱操作”,而應秉持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國際社會尤其是日本週邊國家廣泛充分參與,在相關國際組織框架內進行科學評估。目前,國際原子能機構正推進成立包括中韓等利益攸關方在內的技術工作組。日本應自覺接受國際社會實質參與、核查和監督,讓核汙染水處置問題在陽光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