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訊息:11月6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委託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臺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進行二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上訴人吳曉東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
“政事兒”注意到,在2018年6月,吳曉東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當時,鹽城市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間,吳曉東利用擔任東臺市富安鎮鎮長、副書記、黨委書記,弶港鎮黨委書記,東臺沿海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黨工委副書記、書記,東臺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33.3萬元。
據報道,吳曉東在庭審期間推翻了在偵查期間的所有有罪供述,其辯護律師也稱證人證言系非法取得。
吳曉東接受一審宣判
但鹽城市中院經過調查認為,吳曉東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均系偵查機關立案後依法收集,偵查人員不存在威脅恐嚇的語言。傳喚、刑事拘留期間的詢問錄音錄影,未發現偵查人員存在指供、誘供以及威脅的情況,筆錄是按照吳曉東的交代如實記載。
據江蘇當地媒體《現代快報》報道,吳曉東的妻子施某在江蘇省一基層法院工作,是經驗豐富的刑事女法官。2018年2月,她曾在網上髮長微博,為丈夫喊冤。她稱,吳曉東在接受調查期間,是被迫承認無中生有的受賄事實。微博發出後,引發大量網友關注。施某在庭前提出擔任丈夫辯護人的申請,但被鹽城中院否決。
宣判後,吳曉東提出上訴。
此次江蘇省高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吳曉東於2011年至2016年,利用職務便利為東臺市東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俊等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購物卡摺合人民幣98.9萬元。
也就是說,江蘇省高院認定吳曉東的受賄時間是5年,而非鹽城市中院認定的6年;受賄金額也由133.3萬元減至98.9萬元。
江蘇省高院認為,上訴人吳曉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98.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官方資訊顯示,吳曉東1971年1月出生。他曾長期擔任鄉鎮領導,2012年8月東臺沿海經濟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弶港鎮黨委書記,2013年7月任管委會主任等職,2015年2月任東臺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2016年5月任東臺市副市長。2017年5月,吳曉東在任上被查。
東臺市是江蘇省轄縣級市,由鹽城市代管,地處江蘇省沿海中部,長江三角洲北翼。
2018年2月,鹽城市紀委“雙開”通報稱,吳曉東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曉東簡歷
吳曉東,男,1971年1月出生,漢族,江蘇省東臺市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92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東臺團市委副書記、東臺市富東鎮黨委副書記、廣山鎮黨委副書記、安豐鎮黨委副書記、唐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等職;
2009年4月至2011年1月任富安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任富安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任富安鎮黨委書記;
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任東臺沿海溼地旅遊度假經濟區(簡稱:東臺沿海經濟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弶港鎮黨委書記;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任東臺沿海經濟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弶港鎮黨委書記;
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任東臺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東臺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東臺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年11月任東臺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7年5月,被查;
2017年12月,依法撤銷東臺市政府副市長職務。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李林蔚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政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