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蘿蔔章,冒領百萬補償款
“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犯貪汙罪、職務侵佔罪、受賄罪一案,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恰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日前,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臺市許北村原黨總支部書記楊某某貪汙、職務侵佔、受賄案進行二審宣判。
此前,江蘇省東臺市委第三巡察組對該村開展延伸巡察的過程中,有群眾舉報該村在鎮迎賓大道、中小企業創業園和農業生態示範園建設中,存在虛報土地面積、疑似套取流轉和徵用土地補償資金等問題。
巡察組經過分析研判,將有關問題向市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彙報。隨後,相關問題線索被移交市紀委監委,市紀委監委派出調查組進行初核。
在村衛生室,調查人員拿出一份標註日期為2014年10月的迎賓大道徵用土地補償清冊,向衛生室楊醫生核實簽名情況。
“是我本人籤的。2014年的一天,村書記到衛生室找我,讓我籤個字。我沒看清表格內容,因為是書記來找我的,也就沒有細想,直接在表上籤了。37352元錢,我是一分都沒有拿,我家也沒有在鎮迎賓大道建設過程中被徵用過土地。” 楊醫生解釋。
“這其中存在貓膩。”調查組初步判斷該村書記存在用農戶名義,製作虛假補償協議和補償款發放清單、冒領補償款的行為。
調查組調閱上百本相關賬冊,尋找線索。一名知情人從千里之外趕回村裡提供相關賬冊資料。經過細緻的資料比對及上門走訪工作,案情取得實質突破。
2014年,許北村所在許河鎮政府決定將建設迎賓大道、中小企業產業園的流轉土地由租用改為徵用,按徵用標準進行補償。楊某某感到撈錢機會來了,如果不利用好將失去這塊“肥肉”。
涉及村集體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楊某某視規章制度於不顧,既不跟班子成員商量,也不召開村民大會審議,在土地徵用補償的清冊和補償協議的簽訂等重點環節上,想方設法動歪腦筋、做小動作,從頭到尾一個人負責補償款測算和統計,暗箱操作撈好處。
在初核掌握大量證據後,東臺市紀委監委對楊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據辦案人員介紹,楊某某一方面安排各組組長到戶據實簽訂補償協議,另一方面自己躲在辦公室虛列農戶套取徵地補償款,私刻“蘿蔔章”,從他的辦公室中就找到10枚私刻的公章。
經查證,2014年4月至5月,楊某某利用協助鎮政府負責與農戶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及發放補償款等職務便利,透過編造假協議、假清冊的方式,冒領徵地補償款34萬餘元,並出借給某融資公司;2014年6至7月,在該鎮迎賓大道徵地補償時,他又如法炮製,套取補償款69萬餘元。
楊某某利用擔任村黨總支書記,協助許河鎮政府從事徵地補償款發放等事務管理的職務便利,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假補償協議和徵地補償清冊,冒領徵地補償款合計1031378元,同時虛報冒領三個月的土地租金9182元。楊某某已退還虛報冒領的全部贓款及其孳息。最終,楊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