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虛假陳述 男子被罰5萬元

福州晚報訊 記者近日獲悉,長樂法院金峰法庭向一名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故意作虛假陳述的陳某某發出司法處罰決定書。據瞭解,陳某某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妨害司法行為,浪費司法資源,長樂法院決定對其罰款5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長樂法院適用該規定向虛假陳述當事人開出的首張“罰單”。

據長樂法院還原的案件過程,陳某某在2019年7月訴至長樂法院,稱甲公司在2014年5月向其借款200萬元,同年10月,甲公司將該筆債務轉移給劉某某,劉某某亦簽字同意。後劉某某未還本付息,故陳某某訴請判令劉某某償還2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審前,法院向陳某某送達了劉某某提交的70萬元本金及17萬元利息的還款憑證(均有陳某某簽字)。庭審過程中,陳某某方否認憑證上簽字是他本人籤的,並稱債務轉移後劉某某未償還本金及支付任何利息。但在劉某某申請筆跡鑑定後,確定簽字是陳某某所籤,陳某某遂撤訴。但今年8月,陳某某再次就上述債務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於2016年8月已就案涉債務償還借款本金70萬元及利息17萬元,且寫明還款經過的收條、借款明細等材料均經陳某某本人核實簽名。

此次審判中,長樂法院認為,陳某某有如實、完整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故意隱瞞債務償還情況,否認親筆簽名的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

根據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全文共751字)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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