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快評丨電動車不戴頭盔可集贊免罰?執法創新也須恪守法度

由 撒宏才 釋出於 綜合

相較於思考如何創新對未佩戴頭盔等行為的引導教育乃至處罰,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引導教育與執法的常態化線上,給社會形成準確的文明與守法預期。

日前,山東菏澤城區開展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違法集中整治。其中,未正確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成為重點整治物件。根據行動方案,行為當事人第一次被查處,需在微信朋友圈轉發《電動腳踏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倡議書》,並至少集10人點贊;第二次被查處,透過小程式觀看5分鐘教育警示影片;第三次被查處,在路口參加15分鐘文明交通志願服務,並抄告至所在單位及轄區。

↑日前,菏澤城區,執勤交警開展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違法集中整治。圖據菏澤日報

將交通違法行為發朋友圈集贊然後可以免罰,這樣的執法創新此前在多地都出現過。這次菏澤根據被查處的次數,對於不正確佩戴安全頭盔的電動車駕乘人員實行“階梯式”處罰,從發朋友圈集贊,到觀看警示教育影片,再到參加交通志願服務,將相關行為抄告所在單位及轄區,也算是用心良苦了。

這種機制設計區別於一般的罰款,算是真正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同時發朋友圈集贊,在理論上也可以起到“教育一人,帶動一片”的效果。不過,在依法行政和執法的角度,該做法還是有不少細節值得推敲。

不少人可能忽視了一點,此次菏澤所整治的物件為電動腳踏車,其屬於非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非機動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其實並沒有納入強制範疇。也就是說,它本質上還是一個交通文明維度的事情,沒有直接上升到法律角度。

事實上,去年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穩妥推進“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其中明確強調,執法處罰的範圍限定為騎乘摩托車不佩戴安全頭盔、駕乘汽車不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對騎乘電動腳踏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則要繼續開展宣傳引導工作,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實施依法查糾的時間,並注重人性化執法、理性執法、柔性執法。據此可以說,對摩托車和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員未佩戴頭盔行為的執法分寸區別,是非常明顯的。

在上述背景下,再來看這次的集贊免罰規定,確實存在商榷空間。首先,發朋友圈並集贊免罰,雖然出發點帶有教育普法的目的,但這個方式多少有“示眾”之嫌,恰恰與現代文明執法理念構成一種牴牾。再者,並不排除一些人不使用朋友圈。而將相關行為抄告所在單位及轄區,同樣帶有“示眾的性質。此前,一些地方規定將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抄告單位就引發不少質疑,而對於尚不構成違法的行為抄告單位,則更應慎重。

那麼,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就只能止步於口頭勸導?答案是否定的。如目前一些地方已經就加強非動車管理進行立法,像《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戴安全頭盔,違反者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但在具體執法中,也採取的是梯度處罰方式。如第一次查處到的予以宣傳教育,並登記交通違法資訊;第二次查處到的予以批評警告並登記;第三次查處到的,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當地的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依法進行處罰。這顯然既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要求,也保障了執法依據的充分。

各地越來越重視對於非機動車駕駛文明的引導,這是好事,也有必要。但具體怎麼做,如何創新,還是首先要嚴格恪守法度,避免產生執法公正性疑問。而就目前的現狀來看,相較於思考如何創新對未佩戴頭盔等行為的引導教育乃至處罰,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引導教育與執法的常態化線上,給社會形成準確的文明與守法預期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朱昌俊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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