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成年兒女的經濟幫助是否要還?岳父母告女婿,法院判了
父母給子女的經濟幫助,是理所當然的贈與,還是一種借貸?
近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對一起老人向子女索要經濟幫助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段某給付其岳父岳母借款本金11.1萬元。
段某與湯女士系夫妻關係,2000年6月登記結婚。2018年9月,湯女士因交通事故受傷死亡。湯女士去世前,2018年2月和6月,先後兩次拿著父母工資卡到銀行取款,分別取走5萬和6.1萬元。女兒去世後,湯女士父母於2020年4月3日將段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其借款本金11.1萬元。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湯女士銀行取款憑證、還房貸及病歷等證據,用於證實將錢借給湯女士的事實。段某稱其並不知取款之事,因此不存在借貸關係。即便事實存在,也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經濟幫助,屬無償贈與,故應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兩原告與湯女士雖無書面借據,但雙方系父母子女關係,發生兩次借款數額不大,出於信任或礙於情面而未寫借條。且兩原告提供其與借款人借貸關係的證據,能證明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故其與湯女士借款合同成立並有效。因對利息和借款期限均未作出約定,故借款應為無息,且可隨時要求履行。因借款發生在湯女士與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用於償還房貸及治病,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現湯女士去世,被告段某應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父母給予子女的經濟幫助,在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且多數並未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因此,很多人理解為這是理所當然,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義務的延伸。然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僅限於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對於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並沒有撫養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其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是否資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決定,給子女的經濟幫助,除父母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意思表示外,均應當將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不能視為當然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