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說的射擊行刑其實就是槍決,這個在戰爭和軍事上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刑法,和現在的方式不同,在上世紀18世紀,這個主要是對於一些間諜、逃兵所採取的,比較嚴重的懲罰方式,這也是為了警醒大家,不要再犯類似的錯誤。
這和我國的死刑方式有些不同,雖然是我們國家新中國成立之後,在思想上都比較嚴明,不再像以前一樣那麼苛刻,對死刑有了稍許放鬆的表現,但並不意味著死刑就消除了,只是那個時候我們國家相關制度都不太完善,但是各種各樣的懲罰措施也一直在調整,不同時期需要不同的變革。
1949年10月到1979年6月,我們國家的刑法還是相當薄弱的,因為並沒有政策的支援,也沒有相關的刑法典,很多行為都沒有采取懲罰措施,只是個別非常嚴重的就會採取單行刑法。
1979年,在全國第2次人大上才有了第1部刑法典,我國的刑法制度耶,越來越完善,關於判死刑的刑罰措施就有4條,關於可以採取死刑的罪行包括了114個這麼多,這其中分了各種各樣的類別,根據不同的犯罪情況可以採用相應的死刑措施。
1981年到1997年,我國的刑罰措施進一步完善,不僅是在規定罪名的懲罰程度上還是在懲罰年齡上都得到了很大的完善,這也促進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但是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犯罪的人也越來越多,而處以死刑的人也不在少數。
看多了我們就會發現一個潛在規則,每次在執行死刑的時候並不是由一名刑警隊執行的,一般都是6~12人,明明一名刑警隊員可以解決的事情,為什麼要安排這麼多人來解決這件事情?這其中當然有它潛在的道理。不管任何人,包括刑警隊員也一樣。
大家都是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說,看到一個人就有殺他的勇氣,雖然說這個犯罪的人罪有應得,應該處於死刑,但是對於一個刑警隊員來說,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說殺就殺,沒有一點負罪感,畢竟這關係到人命的事情。
如果一個人來執行這件事情,這位隊員會有很重的負罪感,特別是有些在犯人在處以死刑之前,面對槍支都會表現出一種非常可怕,憎恨的面部情緒,這叫更加加劇了行刑隊員的心理壓力。如果幾名隊員一起解決這件事情,大家的負罪感就沒這麼強了,而且在歷史上。
為了減輕隊員的心理負罪感,會用一些假槍支和真槍支混在一起,有可能拿的是空槍,也可能拿的是真槍支,也許每個人都抱著一種僥倖心理,自己拿到的是假的槍支,這樣在執行任務也能果斷一些,在整個社會的發展中,處以死刑的人,越少越好,說明我們的國家也越穩定,另一方面,執行者們也不用承受這種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