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店稱提供過期飲用水並不知情應免罰,律師支招如何獲懲罰性賠償

到酒店住宿時,你會注意酒店飲用水的保質期嗎?近日,黃先生在上海青浦區新府中路一貝殼酒店發現,酒店瓶裝飲用水過期了,最長過期時間達9個多月!

一酒店稱提供過期飲用水並不知情應免罰,律師支招如何獲懲罰性賠償

該貝殼酒店提供的冰露瓶裝飲用水過期 來源/新民晚報記者 羅水元 攝(下同)

酒店瓶裝飲用水過期 善後處理仍未完結

黃先生告訴記者,他與父親在這家貝殼酒店一連住了近十天。其間,他們除了喝酒店免費提供的冰露瓶裝飲用水外,還以2元/瓶的價格在酒店大堂買了4瓶冰露飲用水。12月18日凌晨,黃先生拉肚子後發現,這些冰露飲用水均已過期,其中,一瓶冰露飲用水的生產日期為2018年3月7日,按水瓶包裝上1年保質期計算,過期時間已有9個多月。

一酒店稱提供過期飲用水並不知情應免罰,律師支招如何獲懲罰性賠償

有的瓶裝冰露飲用水過期九個月

事發後,該貝殼酒店有關負責人程女士等人立即安排黃先生就醫,診斷結果顯示為腸胃炎。“拉肚子前,誰會想到酒店裡的飲用水會過期?”黃先生向記者提供的過期冰露飲用水瓶有7瓶,大多已喝完,黃先生認為,腸胃炎與喝過期冰露飲用水有關,要求酒店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善後處理。

程女士承認酒店大堂向黃先生售過過期冰露飲用水,但否認將過期飲用水放到客房供住客免費飲用。她解釋,酒店近期放到客房、供住客免費飲用的飲用水為“今麥郞”,黃先生所說的冰露飲用水,來自酒店倉庫——當酒店值班經理發現時,已只剩一件12瓶——將這些飲用水放到酒店大堂冰箱銷售前,沒有看生產日期,不知其已過保質期,銷售過期飲用水非“明知故犯”。

一酒店稱提供過期飲用水並不知情應免罰,律師支招如何獲懲罰性賠償

黃先生保留的過期飲用水瓶

由於黃先生此前已患過腸胃炎,程女士認為過期飲用水不應是導致黃先生此次腸胃炎的直接原因。她表達了進一步善後的意願,但記者至截稿時,尚未收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資訊。

司法解釋支援懲罰性賠償 非“明知”亦“退一賠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趙星海律師向記者介紹,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實際操作中,有的商家儘管非“明知故犯”,但仍從尊重消費者權益、嚴格品牌管理等方面考慮,按此規定善後處理;而有的商家,則以非“明知故犯”為由,拒絕按此善後處理。如此,經營者是否有“明知故犯”主觀狀態,消費者很難證明,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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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診記錄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的規定,“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就可以構成“明知”。

“該司法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當時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趙星海律師認為,按照常規的民事案件審理速度,如果黃先生向法院起訴,案件應該會適用該司法解釋;而該司法解釋的出臺,也將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強法律的可操作。


來源:新民晚報(記者 羅水元)

編輯:龔紫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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