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權信箱丨出差途中發病身亡算不算工傷?

勞權信箱丨出差途中發病身亡算不算工傷?

記者同志:

您好。我的親戚日前從外地到上海出差,半途中,突發心臟病。好心人將他急送醫院搶救,但由於病情極重,親戚在送醫當晚就過世了。

辦完喪事後,我們要求用人單位申報工傷。用人單位卻認為,我的親戚不是工作中受到傷害而過世的,是因病亡故,因此,不能算工傷。對此,我們雖然不同意用人單位的說法,但我們也不知道如何是好?

讀者 劉素素

劉素素:

您好。出差途中發病身亡算不算工傷,這既不是你們說了算,也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而是要由法律說了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出差途中,無論是在辦事地點,還是飛機、高鐵上,抑或是在馬路上,均應為工作時間;出差辦事,出差者在哪裡,工作崗位就應該在哪裡。如果這兩個前提確定了,那麼,只要是突發疾病,在48小時以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就應該可以斷定為工傷。

國家設定這樣的保護條件,事實上是將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這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當然,合法的權利也不能濫用,作為當事人的家屬或親戚,在判斷出差者是否工傷時,應該知道兩點:第一點,出差者一定是突發疾病,病情具有突然性。第二點,出差者發病後被直接送入醫院搶救,從進入醫院首次搶救的“初診期”起算,如果48小時以內,出差者沒有亡故,之後才亡故的,哪怕過了一分鐘,從理論上來說,就不能算工傷。因此,48小時搶救又是一個時間限定。

說到這裡,或許又有專家要詰問:死亡有腦死亡、心臟停跳、呼吸終止……到底以哪種為準?我們認為,就目前的條件來說,在國家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一切由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

至於用人單位不肯申報工傷認定,根據相關規定,死者家屬或工會組織等,也可以依法申報。

來源:勞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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